2014年5月1日 星期四

羅瑩雪稱死囚求槍決 律師駁斥

羅瑩雪政績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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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4/05/01 蘋果】法務部部長羅瑩雪前天下令槍決五死囚,外界質疑是為移轉反核焦點,且死囚劉炎國是求救無門才求死。羅昨開記者會親上火線,否認移轉焦點,強調依法執行死刑「我做得很安心」,而未來她也將繼續執行死刑,但沒有預設的時間表。
劉炎國的律師邱顯智則po文怒指,前天下午緊急提起非常上訴書,卻在一小時內就遭駁回隨後執行槍決,羅瑩雪卻將劉求救無門、尋求解脫,解釋成「一心求死」。 國際特赦組織、歐盟在台的歐洲經貿辦事處,重申反對死刑。
李鈞震:
1.        那被處死的5人當中,有沒有可能有新的「江國慶」?誰也不敢打包票。
2.        此外,羅瑩雪並不是辦案的檢察官或法官,辦案過程有無疏失?證據有無不足?這些羅瑩雪都不可能知道清楚,她不應該持續對外發言說她多瞭解案情,這是隨意亂放話,來掩飾她的心虛。
3.        羅瑩雪絕對不是國際上知名的法學學者,也不是以豐富的打官司經驗出名,缺乏學術訓練與實務經驗,只是有一張30年前的律師執照,這一生也沒有參加過國際性的人權組織,知識水準停留在30年前、與世界脫節,這是客觀真實、有憑有據,可查谷歌。
4.        羅瑩雪也沒有經常公開要求政府-「把蘭嶼核廢料運回台灣」,被驗證出確實缺乏「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品德,缺乏同理心,同時也缺乏環保觀念。事實上,歷屆的法務部長絕大多數都缺乏環保知識。
5.        歷屆的法務部長,下台後誰參加國際性的人權組織?都沒有,被驗證出絕大多數屬於人權敗類!台灣絕大多數的退休法官與檢察官,死也不願意參加國際性人權組織。曾勇夫一定認為,羅瑩雪如果下台,死也不會營救劉曉波。
6.        法務部應該召開國際記者會,明確表明台灣堅決不遵守人權宣言,堅決一定要處死受刑人,並「立法」規定100年內都有死刑,不然每次都會激起社會的爭吵。
參考資料:
公安筆錄處決兩名死囚【摘要2014/05/01蔡志宏 蘋果】杜明郎、杜明雄兄弟因強盜殺人案,在前天遭槍決伏法。但本案直接採用大陸公安筆錄作為定罪基礎的問題,應加正視檢討。最高法院的定讞判決曾指出:大陸地區公安機關協助調查取證,可作為司法上之用途,然而,依互助協議精神,如此迅速地承認大陸公安筆錄的證據能力,果真毫無疑問嗎?
證據能力涉及可以用什麼證據來定自己人民的罪刑,仍應該依照自己的法律規定加以認定。直接將大陸公安筆錄類推我國警詢供述取得證據能力的最大弔詭在於:在我國境內警詢取證後,事後不能上法庭接受詰問是少數例外,但大陸地區公安取證後,事後不能到我方法庭接受詰問卻是大多數的原則情形(因司法互助不包括請求強制證人至己方境內出庭作證),怎能將大多數的原則情形類推適用於少數例外的規定呢?
如此將造成大陸公安筆錄在我國法庭,原則上均有證據能力,證人根本不用到我國法庭接受詰問;但我國警詢筆錄,卻不能有此優待,證人均須到庭接受詰問,結果我國警詢筆錄更不如公安筆錄,這難道真的是司法互助協議的本意? 
既然依照協議,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我國法院在審理中自可將兩造對於公安筆錄中的疑點,請求大陸法院進行協助調查。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大陸法院不但可以依其法律,對證人進行強制到庭取證,以協助我國法院釐清公安筆錄疑點,而且即是大陸法院,也不應在公安筆錄仍有疑問的情況下,不予傳喚證人到庭,即行定案。如此更可證我國對於公安筆錄類推適用的情形,實在太過優厚,但卻疏忽應有的程序權益保障。 
本案是死刑案件,法律上本應窮盡一切可能的手段,保障被告的程序權益,也藉此發現真實,避免冤枉誤判。在現今視訊科技高度發達的情況下,承認公安筆錄作為定罪證據,除至少應先請大陸法院協助調查外,也應該嘗試請求利用視訊設備,讓兩造有直接對證人對質、詰問的機會。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中「受請求方在不違反己方規定前提下,應儘量依請求方要求之形式提供協助」的規定,不正顯示不是沒有請求依據,而是沒有窮盡一切嘗試的努力。 如此死刑定讞判決,可否謂「求其生而不可得,死者與我皆無憾」? 且待歷史檢驗!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參考資料:
王卓鈞政績 舉發照片模糊 警亂吃開罰單【摘要2014/05/01 蘋果】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被投訴,警員開單舉發交通違規,但舉發照片模糊不清,不易辨識違規車號,警方仍逕行開罰,讓民眾感到不服。對此,警方回應,為避免爭議,會撤銷罰單,並處分開單警員。學者指出,此屬行政疏失,警方應檢討改善。
預防性羈押抗爭者 法界痛批警察國家復辟【摘要2014/05/01 自由】反核民眾前天包圍立法院,並因阻撓立委進出而爆發警民衝突,行政院昨邀相關單位研商因應措施。內政部次長陳純敬受訪說,雖然民眾抗爭行為不算重刑、構不成羈押要件,但警政署將蒐證資料交給檢察官評估,對於累犯或暴力激進份子將可採取「預防性羈押」,希望達到嚇阻效果。
法界人士痛批,馬政府一點都不懂民主法治,「全世界鮮少人因抗議遭押」,根本是在「恐嚇人民」。
陳純敬受訪時表示,由於接下來仍有多場街頭運動,警方一定會採取更強勢的作為。警方負責逮捕、偵訊違法民眾,至於是否進一步羈押,則是檢察官的權責;雖然民眾抗爭行為不算重刑、構不成羈押要件,但警政署將蒐證資料交給檢察官評估,對於累犯或暴力激進份子將可採取預防性羈押,希望達到嚇阻效果。
對於馬政府祭出預防性羈押的手段,律師邱顯智痛批「根本是恐嚇人民」,政府欲用強勢手段,壓制表達言論的自由「實在很荒謬」。
律師詹順貴痛批,內政部此舉「對民主法治一點都不懂」,根本是「警察國家復辟」,況且當今網路發達,訊息傳遞快速,要認定誰是抗議事件首謀,並不容易,民眾被逮後,也多坦承所作所為,無串供滅證之虞,並不構成要件,內政部放出此消息「嚇唬意味居多」。
律師曾威凱指出,預防性羈押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原本就有爭議,且刑事訴訟法中有明文定出適用罪名,用此舉來對付抗議民眾「離譜到不可思議」。
陪偵被拖延惡搞? 學運律師賴瑩真批檢警【摘要2014/05/01 自由】太陽花學運義務律師團成員之一賴瑩真,昨日到保安大隊陪同反核遊行時被以妨害公務罪名逮捕的當事人偵訊,卻疑遭檢警聯手拖延製作筆錄時間長達6小時,氣得賴瑩真痛批:「悲哀啊!」
「和當事人談完,原本以為便可以開始製作筆錄,沒想到卻是漫長等待的開始。我不知道警方這樣做的用意為何,但我看到現場閒置許多警力,和我一樣枯坐、等待,卻沒有人要來做筆錄。」、「每當我前去詢問到底何時可以開始,警方便以還在製作職務報告為由,很客氣的要我們繼續等候,接著又回到了警方、律師和當事人一起枯坐、等待的畫面。」「這樣一等,就等了六個小時。」
「好不容易開始製作筆錄,我和當事人才知道,原來遭逮捕的罪名不是妨害公務,而是妨害自由和毀損罪,妨害了立委進出的自由,以及毀損立委的座車。可笑的是,警方完全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當事人有上述犯罪行為,沒有照片,沒有影像,也沒有證人,僅僅只有警方欲加之罪所問的可笑問題。」
賴接著說:「檢察官複訊的時候,撥放警察所蒐證的現場光碟及影像截圖,這才發現,我的當事人根本就不是警方所指稱的犯罪嫌疑人。警方將影像截圖中某個面貌、髮型、鞋子顏色均與當事人不同的男子,做為檢送檢察官證明當事人涉犯妨害自由之卷證資料,然而在警方詢問時,根本不敢將該截圖畫面拿出來給當事人確認,因為警方從頭到尾都知道我的當事人根本沒有任何犯罪行為!」
「可笑的是,到了最後,檢察官仍舊不願意放了平白無故蒙冤的當事人一馬,而給予限制住居的處分。」
李鈞震:律師沒有把檢察官與警察的姓名公布,顯然勇氣不足。台灣的檢、警本來就窩藏最多的社會敗類的職業,這是從蔣中正執政時期至今都是如此,這是社會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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