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永欽政績12
〔中國時報 社論2011.06.16摘要〕 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在立法院中前後懸宕了將近廿年的法案,終於脫離了只聞樓梯響的階段。 長期投注關切的民間司改會,在第一時間給出了五十分的評價,理由是此法中雖然加設了「法官退場機制」,而且在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中,新增「外部評鑑」的設計,納入律師、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掌理法官評鑑。
但由於法律中明文規定法官判決中「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於法官評鑑之事由」,能夠發揮淘汰所謂「恐龍法官」的作用?不予看好的人,恐怕不在少數。
《法官法》在立法過程之中,過於遷就妥協而使得出廠的成品太過粗糙,粗糙到已經汙染埋葬了《法官法》的稱呼與精神。 《法官法》的主角是法官,也給「法官」下了正確而周延的定義(第二條),並不包括檢察官在內。但是,令人不解的是,《法官法》的第十章,卻是一些規定「檢察官」的條文,顯得不倫不類,也顯然是折中妥協的產物。
然則我們所不能接受的事實則是,此法對於法官的任用資格限制與檢察官的任用資格限制分別規定,其結果竟然是檢察官的任用資格限制,比起法官的任用資格限制,還要嚴格!也就是說,法官要審判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法律規定檢察官所應具備的資格竟然更甚於法官,還能有更荒謬更違背原則的立法了嗎?
新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且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擔任地方法院法官;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五款則規定,「曾實際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擔任地檢署檢察官。
執業律師三年,不必「成績優良」,就可以擔任法官,但不可以擔任檢察官;執業律師六年,還要成績優良,才可以擔任檢察官,這是什麼道理?是為了證明檢察官比法官優秀嗎?
新法又規定律師執業六年以上,才可具有高等法院法官的資格(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律師執業行政訴訟八年以上,才可具有高等行政法官的資格(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卻規定律師要執業十四年以上成績優良,才能擔任高檢署檢察官,這是另一層檢察官比另一層法官更高了。是因為非要這樣規定不可,為檢察官爭取權利的法務部,才肯妥協嗎?
這樣妥協的結果,膨脹了檢察官,也矮化了法官。為一部《法官法》,加入檢察官一章已經夠匪夷所思了,加入檢察官一章的結果,竟然是要矮化法官,司法院怎麼可以接受?立法院怎麼可以通過?朝野兩黨是要聯手羞辱全國的法官嗎?立法院的立法品質,已經敗壞到了這般田地,誰該負起責任?
這樣明顯的錯誤,如果是有意的,絕對不可原諒;如果說無人該對這樣和稀泥的惡劣立法結果負責,那麼台灣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部門,究竟誰是可以信賴,具有可歸責性的權力部門呢?
《法官法》現在立法雖已通過,總統尚未簽署公布。一個可挽救災難的憲政機制,就是行政院長行使覆議權!簡單地說,行政院長能夠不計較此法顯然極不妥當的內容而閉著眼睛副署此法嗎?這不是一部值得執行的立法,行政院院長唯一可做的事,就是向立法院提出覆議案。
剛通過的《法官法》,是粗糙立法的負面典型。行政院應該記取教訓,不能再縱容法務部的本位主義無限上綱了,至於法務部,能不能就此法的嚴重錯誤負起政治責任呢?
參考資料:法官法不透明 只有50分
恐龍法官四人【2011/06/16 聯合報】公務員吃飯時間到,暫時離開買便當,發生事故算不算擅離職守?台中院檢審理后豐大橋斷橋造成六死案,守橋的楊慈聰、廖大森為買便當暫時離開。
法官認為,兩人離開之前,持續通報水位,直到傍晚用餐時間,為買便當短暫離開「為人情之常」,大橋在兩人離開這段時間橋斷,「屬無法抗力的天災」,昨天判決兩人無罪。
但檢察官認為,兩人「守橋有責」,監看結果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兩人卻在大甲溪水位漲到紅色警戒線時,擅離職守去買便當,未及時封橋,致無辜民眾枉死,有業務過失責任。檢察官曹錫泓表示,無法接受法官見解,將提上訴;
以司法改革為芻狗!〔摘要6.16.2011自由〕法官法,檢視法案內容,回應司法改革者概少、保障司法巨塔利益者實多,這是一部不及格的法律,因為「法官法」並沒有回應人民的期待!
法官、檢察官被期待為正義守護神,但是,人民的感受卻天差地別,恐龍法官、濫權檢察官充斥,他們在司法巨塔保護下,人民權益受害無處訴,這是人民最期待於「法官法」之處。有了法官法,遭法官、檢察官濫權侵害,就有望申訴、平反嗎?恐龍法官、濫權檢察官就會為不當行為負責嗎?
從法律條文及司法現實來看,人民卑微的願望,很難達成!以宜蘭地方法院院長黃瑞華請辭力爭的一件法官懲戒案為例,人民權益受損大事,司法巨塔中卻認為「非常輕微」小事,不必懲戒,類似案例不少,放在新立的「法官法」,情況會改變嗎?司法巨塔內官官相護未解,無法寄望!
法官法的法官退場機制,啟動主導權在司法巨塔內,即使啟動,還要經法官評鑑委員會、監院調查、彈劾、移送職務法庭調查、審理,程序漫長要「過五關」,不知猴年馬月才走完?評鑑結果不公開、最後決定權在法官組成的職務法庭,如何避免官官相護?
對判決理由離譜、認知偏執、與社會脫節的恐龍法官,依據法官法竟無從懲戒,人民苦求的悲願都落空,卻把司法巨塔的官官相護法制化,鞏固司法巨塔,更令人質疑,為誰立法?
法官法不符人民的司改期待,馬英九、賴浩敏卻稱是司改「里程碑」,這個里程碑標示的正是權勢者不仁,視人民如草芥、以司改為芻狗!
司法改革落後民意一大截【摘要2011/06/15 聯合晚報】法官法的結構性問題還包括:檢察官明明就不是法官,卻因擔心福利不保,千方百計要搭法官法的便車,不願另定「檢察官法」。法庭上,法官職司審判工作,檢察官只是代表國家的「原告」,現在意圖掛上「準司法官」的身分,於民主法治開了倒車。
唯一較有突破者,是司法院人審會終納入「外部委員」。其他如「法律見解」未納入法官評鑑的事由,想以法官法淘汰「恐龍法官」無異緣木求魚。而想藉由法官評鑑對法官進行懲戒,甚至淘汰不適任法官,也是困難重重。
「法官法」因輿論催促而加快立法腳步,等於宣告人民對司法的極度不信任。同時,司法院人審會無力處置或太常輕縱所屬法官,近日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之辭官事件,引起輿論譁然,亦是一例。
如今趕在立委及總統大選前,交出這份成績單,但最終的立法內容,竟是「綠營不滿意,藍營有遺憾,司改會評50分」,這到底算什麼司改重要里程碑?官意總是落後於民意一大截,司法蹣跚跨出這號稱改革的一小步,距離實踐正義還很遙遠!
1 則留言:
判決書上清楚寫著'97年17時45分'水位已達到紅色警戒'(204_205公尺就要封橋)此時就已達到封橋標準'為何17時45分'至18點49分水位一定持續上漲'為何沒封橋'為何如此危險之時才擅離職位'太多太多的冤'無法伸'司法已無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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