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7日 星期三

228獲平反 求償被刁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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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27.2013蘋果】民進黨立委蕭美琴等人昨開「真相沒有期限」記者會,指花蓮縣原住民少年兒童之家院長林國樑牧師,三年前才得知父親、花蓮秀林鄉前官派鄉長林明勇在1947年二二八事件中受難,雖然名譽得到平反,卻因超過申請時限無法獲賠償;蕭提案要求修改《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讓近年來才知情的受難家屬也能申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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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勇是首位太魯閣族官派鄉長,林國樑昨說,事發時他才五、六歲,還記得父親被帶走,從此沒再回家,而母親終其一生都很難過、害怕。他是在東華大學教授三年前調查時告知,林明勇在二二八事件中受難,他赴國家檔案局查詢,才知父親當年竟遭控「企圖率番人殺人」之罪名列為叛亂犯。
林國樑說,經他申請,前年二二八替父親拿到「回復名譽證書」,但之後向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賠償,該會卻以「已過期限」為由無法受理,他向行政院訴願,去年底也被駁回,形同對家屬二度傷害。律師黃帝穎批:「這是政府僵化國家法令。」
蕭美琴說,《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賠償金期間自1995年十月七日起七年,得再延長兩年;但仍有許多受難者及家屬在舉證不易下,超過申請期限,無法獲得賠償。類似個案共有30多名。
內政部民政司長黃麗馨昨說,過去考量有受難者家屬因資料蒐集不易,已多次修法延長申請賠償金時間,現在是否有再修法必要,內政部會向二二八基金會徵詢實際辦理案件情況,再進一步研議。
二二八受難者林明勇案事件:1947年夏天 時任花蓮縣秀林鄉官派鄉長的林明勇遭軍警帶走,從此下落不明。2010年 經東華大學告知,林明勇之子林國樑前往國家檔案局查閱資料,確認林明勇在當年因被控「企圖率番人殺人」罪名,已遇害。
2011/02/28 林國樑替父親拿到「回復名譽證書」,但多次向二二八基金會申請補償,卻遭拒絕。
2012/12 林國樑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仍遭駁回。
參考資料:
無能曾勇夫 受刑人就醫權 應符合國際人權基準【摘要2.27.2013吳景欽 蘋果】在監察委員公布前總統陳水扁健康狀況錄影帶,及北榮主治醫師亦認有重度憂鬱症下,是否該保外就醫的爭議?將長久以來備受忽略的受刑人就醫權問題掀開來。
就我國已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言,其中第10條第1項明文,即便自由已依法被剝奪,但仍須為人性尊嚴與人道的對待,又同條第3項更言明,行刑的目的,在使受刑人為社會復歸準備。依此而論,受刑人雖受到人身自由拘束,但就身為人所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卻與一般人無異。
聯合國亦頒布有《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以為具體保障規範。根據此規則第24條,受刑人於入監後,監獄須立即派醫師為必要且全面的診斷,除便於日後矯治參考外,亦可藉身體狀況的記載,來釐清受刑人的身體疾病,到底是在入監前即已罹患,還是入監後所造成。
如以陳前總統所檢查出的腦梗塞狀況來說,若在當初入獄時能有完整檢查,於今就可判斷到底是出於舊疾,還是北監延誤就醫所致,而可避免責任歸屬不清的爭執。
此外,是否有使受刑人迅速就醫的管道?也是國際人權法相當重視的一環,依據《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第62條,即要求刑事處遇機構至少要有內科、外科與精神科的設置,並要有最少一人的專職醫師為對應,此看似簡單的要求,但以我國目前監獄設施的實況來說,卻屬遙不可及的夢想。
惟醫療資源缺乏的現況,卻不能成為否定或限縮受刑人就醫權的理由與藉口,獄方至少得根據此規則第25、26條的規定,定期派醫師對所有受刑人做身體與精神上檢查,對於受刑人生病就醫的請求,也應立即診治。甚而依據我國現行《監獄行刑法》第57條,關於自費延醫的規定,也不應視為是獄方的裁量權,以防止其動輒否定,而侵害到受刑人的健康權。
所以,在我國現行監獄內醫療設施與人員普遍不足情況下,對患有身體或精神疾病的受刑人,就得依《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第22條第2項規定,使其有即時接受專門醫師診治的途徑與權利。也因此,法務部對保外就醫的門檻,採取極為嚴格,甚至要達已病危的程度,才為允許的作法,不僅未達國際人權保障最低基準,更不符社會復歸目的。
無怪乎,過往保外就醫的案例,竟有超過一半因此死亡而無法回監,與死刑宣告無異,嚴重違反「雙重處罰禁止」的《憲法》原則。因此,在我國人權接受國際審查之際,藉由一位卸任總統的醫療權保障,絕對是主事者檢討與改善受刑人人權的最佳時機,而非陷入無益的口水爭執。
李鈞震:曾勇夫相當崇拜獨裁者蔣經國,他這一生從來都沒有要求過獨裁者蔣經國要實踐「世界人權宣言」的內容,因此,曾勇夫自己養成了不遵守人權宣言的生活習慣,甚至親身參與「白色恐怖執政團隊」。黃世銘一定不敢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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