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宜樺詭計172
【摘要2.28.2013蘋果】核四爭議長達二十多年,馬政府日前冷不防丟出核四公投,但訝異不到幾秒鐘,大家馬上直指問題核心,公投題目要怎麼設計?這其間的眉角太有學問了,因為如果題目是「是否同意核四停建」,結果反而可能是續建,題目是「續建」,結果就可能是停建。是不是頭昏搞胡塗了?
主要原因在於我們這部《公投法》的設計,公投案必須有投票權者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有效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才通過,門檻相當高,這也是歷來共舉辦六次全國性公投,全都因投票人數未達門檻而遭否決的原因。
聰明的讀者一點就通,因為門檻超高,一旦「停建」案未過,不就代表多數人不支持停建,因此核四要續建;這也是行政院一開始就表達「願接受核四停建公投檢驗」的原因。
公投戰一旦起跑,接下來除了所謂要求核四興建資料應該透明等高不可攀的訴求外,朝野攻防的焦點,將是聚焦在題目設計和公投門檻應否降低,題目足以決定生死,「停建」、「續建」題目都會被提出尋求連署。至於公投門檻應否調降,降到多少?
絕對吵得震天價響。
國民黨玩公投【摘要2.28.2013江春男 蘋果】核電第四廠蓋了20年,花了3千多億,歷經3任總統,蓋蓋停停,到現在未完工,朝野還在為續建或停建而爭吵,現在國民黨決定以公投止戰,在策略上的確是高招,但是,台灣的核能不是政治算計所能解決的。
近年來,非核家園逐漸超越藍綠,成為全民共識。國民黨長期反對公投,因為公投不符合國民黨的核心價值,這一點與民進黨大不相同。核四公投是國民黨以夷制夷,先下手為強,拆解政治未爆彈。
目前《公投法》的門檻太高,必須全體公民過半投票,加上有效票過半才算通過,通過的機會和登天一樣難,故意讓對手的主張不通過,易如反掌。
誰決定公投題目,誰就可掌握公投結果。國民黨的如意算盤是,核四是興建中的工程,政府只能提出是否停建的公投。公投絕對過不了關,等於為續建掛保證。但是,國民黨以前駁回台聯公投提案,現在如何交代?
國民黨以前嚴厲抨擊扁政府玩公投,現在自己玩更大,玩得毫無原則,沒有價值取向,只有操作技巧,以為穩賺不賠,但政治上變數很多,這種美事很難發生。
提停建公投 執政黨缺正當性【中國時報 陳宜中2013.02.28摘要】中選會在二十六日表示:核四公投由立法院通過提案後,交付中選會就算成案,中選會將直接公告,並決定公投日期。按《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立法院之公投提案「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而不必經過公投審議委員會之審查。這似乎是中選會以上立場的法律依據。
然而,如果「停建公投」係由國民黨立院黨團提出,勢將帶來無窮盡的政治道德爭議。原因何在?
現行的《公民投票法》及其實施辦法,預先假設了:立法院所提出之公投案,係因立法院與行政部門發生嚴重衝突而起。按《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三條,由立法院提出之公投案,辯論時「由立法院代表正方,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反方」。這預設了立法院(正方)公投案的「反方」是其他「政府機關」。
按此預設,國民黨立院黨團真有資格提出「停建核四」公投案嗎?答案應該是否定的。第一,國民黨作為執政黨,基本上支持續建核四,如何可能為「停建核四」辯護?
第二,如果停建公投的正方是「立法院國民黨」,反方是「國民黨行政院」,這將淪為一齣「自導自演」的政治荒謬劇。
當然,政治荒謬不只這一種。在目前的《公民投票法》及其實施辦法下,如果反核四的一方(無論是民間團體還是在野黨人士)要提出「續建公投」,把公投題目訂為「你贊成續建與否」,則一不會通過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審查,二也有政治荒謬性。試想:明明是反對續建的一方,如何可能擔任公投辯論中贊成續建的正方?
在現行法規下,由國民黨立院黨團提出「續建公投」,也有類似的荒謬性。因為代表反方的將是「政府機關」,後者如何可能為「反對續建」進行辯護?
現在,執政黨似乎想運用《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的「巧門」,讓國民黨立院黨團提出不必經過公投審議委員會審查的「停建公投」案?在此值得提醒,由國民黨立院黨團提出「停建公投」,中選會直接通過,意味公投案的正方與反方都來自同一政治團體。這恐將滑天下之大稽。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人社中心副研究員)
核四停建公投不可行【摘要2.28.2013謝世民 蘋果】江揆昨表示「願意正面接受核四停建公投檢驗」,引發各界議論。江揆創意十足,不過,在公民聯署提案闕如情況下,由執政黨主導、立法院提出的「核四停建公投」恐難正當成案。
理由很簡單: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立法院若提「核四停建公投案」,那立法院也就須代表「停建」正方,推薦1至5人參加發表會或辯論會,但是,一來由於立法院執政黨不可能「真心」辯護停建正方。
二來由於通過公投案門檻極高,許多主張停建核四者並不贊成在目前《公投法》架構下公投,因此恐也不願意接受推薦,以免公投失敗、爾後8年都不能再提案停建。
在這樣脈絡下,立法院「停建公投」案顯然有讓「停建公投」不通過之意圖,也可以說是一種自相矛盾。
公投主管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根據《公投法》第14條第一項第四款「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之精神,否准這項停建公投案,不可自我限縮、背離法律整體原則一貫性?
誤解《公投法》第16條而直接交付公民投票,必遭「府政黨扮仙演荒謬劇、中選會搖旗跑小龍套」之譏。
江揆若願由民意決定核四是否停建,個人建議江揆不妨捨公投,改召「能源國是會議、會議過程完全公開、會後進行公正民調」,並以此理性溝通機制作為台灣社會面對、解決重大爭議之另一個選項。
〔作者為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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