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政績1120
【摘要2.17.2013蘋果】農曆春節前馬英九犯了幾項錯誤,但因為即將過年,新聞沒有鬧得太大,但這些事情都有後座力,會繼續醱酵。最嚴重的是因應關廠勞工臥軌一事,馬英九竟在中常會說,這不是魄力問題,而是法律問題。
Franz Schubert: Klaviertrio ES-Dur D, 929 [op. 100] - II.
此言一出,關廠工人們心都涼了一半了,馬英九無力對落跑資方追以法律責任,卻反過頭用法律威脅手無寸鐵的勞工,這是一位被人民用選票選出來的總統該當為之事嗎? 馬英九沒有協助解決問題就罷了,卻還說出如此冷酷的話,傷的豈只是這些工人們的心而已?
其次是小年夜當天,馬英九陪母親到市場採買年菜,一句「沒有感覺菜價比去年貴」被網友罵翻,也充分顯露馬就是「吃米不知米價的人」,就算總統府事後解釋,也無濟於事。馬英九不知民間疾苦,又再添一罪狀。
最後一項則是紅包。過去馬英九紅包炙手可熱,但今年拿的人卻已意興闌珊,即使馬在臉書上刻意說已發出上萬個紅包,對人民而言,還是不具意義,民眾排隊拿紅包的冷熱,是政府施政的溫度計,馬英九不能像路人一樣只是冷暖自知,他必須要改變,希望這個春節他有深刻反思。
國會不能助總統為惡【摘要2.17.2013聯合報╱王健壯】酒駕肇禍令人痛心,但總統主張對酒駕者施以預防性羈押,更令人痛心。他說「抓酒駕要像抓江洋大盜一樣」有誇張之嫌;他主張「超過酒測標準就立刻移送,讓酒駕者失去廿四小時自由」,證明他對人權僅一知半解;他宣稱「假如有人質疑違反人權,不管是到大法官會議或司法院,我都願意出庭」,更是明顯逾越了憲法的權力分際。
「葉少爺」酒駕撞死婦人,以及英商林克穎酒駕撞死送報生事件,都曾引發強烈民怨;就像每次發生殺人事件,法務部即會順應民意槍決幾個待決死刑犯一樣,馬英九也援引這種回應民意模式,主張修法改以提高刑期與預防性羈押手段,來嚴懲酒駕。
而行政院對馬英九的主張更是如響斯應,政務委員羅瑩雪(國民黨籍)趕在春節前夕邀集相關部會開會,達成降低酒測標準、提高酒駕刑期及增列酒駕為預防性羈押事由等共識,並且決定由立委提案修法,在二月底前就列入立法院議程。
從總統府、行政院到立法院一連串急急如律令的動作來看,很可能在不久之後立法院就會通過幾項法律修正案,這些修正案表面上滿足了民意要求,但骨子裡卻明顯有違憲之虞,讓台灣立法史上又多了一項「國會立法侵犯人權」的實例。
羈押可分為一般性羈押與預防性羈押,一般性羈押即重罪羈押,目的是為了保全司法程序;而預防性羈押卻並非以保全為目的,而是為了預防犯罪。這兩種羈押的性質雖不同,但結果卻一樣:人民的人身自由被政府以強制手段限制甚至剝奪。
但稍有司法常識的人都知道:羈押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它是例外,而非原則;是為了偵審,而非處罰;也是最後手段,而非優先手段。
更何況大法官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連對重罪羈押都祇勉強作出「合憲限縮解釋」,遑論更具爭議的預防性羈押;如果日後有人打憲法官司,可以想見對酒駕者施以羈押的法律,很可能會被大法官判決違憲。
馬英九有所不知的是:美國最高法院雖然在1987年的一項判決中,裁定八四年制定的《保釋改革法案》中的預防性羈押並不違憲,但這項判決卻也將預防性羈押限縮在「祇能在最嚴重的犯罪情況下方得為之」,而且不應變成一項刑事懲罰。
但馬英九的主張卻是讓觸犯輕罪的酒駕者被施以預防性羈押;而且他說「讓酒駕者失去24小時自由」,更明顯是把預防性羈押當成刑事懲罰,可見他「以美喻台」顯然是不當類比。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預防性羈押事由採列舉方式,但其中所列舉之竊盜與詐欺罪等事由,因不屬於重大犯罪,早已備受法界批評而主張修法廢除。但該廢而未廢,馬政府卻又主張增列酒駕為新事由之一,反而讓原本應該緊縮的羈押事由更加擴張。
但政府以違憲侵權的方式來回應民意,這種代價與以預防性羈押懲罰酒駕者一樣,都不符比例原則。立法委員必須要有共識:絕不能讓預防性羈押酒駕者的修法過關,否則就是國會助總統為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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