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0日 星期四

違法亂紀搞出18%魔術

關中政績16

〔摘要1.20.2011林濁水 蘋果〕關中說,670年代公務員很窮苦,18%是專門為彌補他們設計的,他們拿幾十萬退休,縱使有18%,但一個月不到一萬元。這是事實。考試院說1995後才當公務員的領不到18%,所得替代率並不太離譜,這也是事實。

但為什麼這10幾年來退休的公務員,退休金領到超過現職? 關中說這是因為制度使然,基於信賴保護的理由,非給他們不可。是這樣嗎?先看個魔術數字:

一位任職35年十職等公務員,在1994年退休,月退休金拿到65左右,和各國比較,很過得去,但是同樣年資、職等,1995年退休領,就魔術般地上升到110的甜蜜數字。這怎麼來的?

是依照199212立法院修的「新退休法」來的。199212月又是什麼神奇的歲月?這個月台灣舉辦立委全面改選。因此我們知道,這是馬上就要結束任期的「萬年國會」送給公務員的超級大禮。然而這大禮只給從1995年以前就開始當公務員,而在1995年後才退休的

那麼為什麼以前退休的人沒有,以後進來的人也沒有?理由太簡單了。這制度正是年資橫跨1995年之前和1995年之後的人所訂的!因此好處他們獨享,早來的晚來的都沒份!

早期文官的確可憐。但這不包括1979年後退休的。1979年前公務員月退休金太微薄,8成的人都寧願拿一次退,不領月退,所以給18%。

1979年後月退所得替代率,已經提高到65%以上了,領月退的就直線上升了。而1995年後當公務員的依1992年修的法,基本上「月退」還更好;既然如此,1995年後領月退的人還要跟著拿18%,就根本是「領雙薪」,替代率出現最高130%很怪,卻很自然。

公務員起草修訂法案,再擅自曲解行政命令,圖利自己領雙薪,不撤職查辦都太便宜了,居然群起而說領18%是依制度而行,要信賴保護!什麼信賴保護的制度?根本是他們違法亂紀的證據!

如今激起社會強烈不滿便說,是早期公務員窮。窮的是早期的公務員,不是他們。窮的領18%不過是月拿幾千元。肥的,以連戰為例,他從2000年到2005年陳水扁調整制度之前,18%每月竟拿了不可思議的22

早期退的公務員拿的18%少得可憐,人老,人數也不多了。因此18%每年利息700多億分配到他們的總額實在是小數目,絕大部分只是讓1995年後退休的富官更富

18%是專來照顧窮官的話,那麼18%利息總額應隨他們的凋零日漸減少才對,但是不然,200518%的利息560已經嚇壞人了,不料才短短幾年,去年又暴增到768,而這還不是支出的最高峰!估計將來國庫總共要支出6的天文數字!

因此,現在的情形是富官們藉口窮公務員可憐,所以要18%而圖利自己,不顧國庫潰堤

且不論公務員退休領雙薪,是目無法紀的圖利。事實上根據各國的例子,只要國家財政上真的困難,也沒有說因為要信賴保護,待遇就不能調降的。我們左鄰右舍或歐美都沒這回事。

如日本34%,德國40%,法國51%,就分別從41%、49%、65%調降下來的。新加坡、韓國也都曾減薪,只有國民黨保護下的中華民國公務員待遇動不得!

這制度至少該這樣調:

1.早期一次退的,收入太微薄,18%固然應該繼續領。近年來一次退的替代率也只是80%多,不領又很麻煩,可以領,但要規定替代率上限

2.拿月退的,18%全部取消

3.依上述條件領的應都以70%到75%的替代率做上限。這樣的所得替代率,和世界各國比都已經不遜色了。

李鈞震:

1.      替代率要有上限,不管官做多大,任何軍公教的退休金總額,都不應該超過國民平均所得;去年每個月平均是四萬多元,福利已經遠遠超過300萬的受薪階級,更遠遠超過中低收入戶的所得。

2.      18%的軍公教,絕大多數品德都不如陳樹菊。軍公教的退休金,應該要排富,總資產超過三千萬的軍公教人員,都不應該再領退休金一毛錢。

 

黨職信賴公職?〔摘要1.20.2011自由 吳景欽〕十八趴的爭議,源於一紙未經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由於行之有年,所以被當成是十八趴的正當化理由。

兩德統一之後,為了解決舊東德政府的黨國不分政治迫害等不法行為,即開始「轉型正義」的工作,除了制訂特別法外,更重要的是針對東德官員的迫害行為進行刑事訴追,以從個案中尋求正義,其中當以對射殺越過柏林圍牆的東德士兵為訴追,最受矚目。

東德士兵射殺越過圍牆的平民,雖在統一後,遭到檢察官起訴,但在審判時,卻面臨諸多法理上的爭議,因依據東德時代的國境法第27條第二項,只要屬於不法的越境行為,東德士兵是有權使用槍械為阻止,而可以阻卻殺人罪的不法。

即便依據統一後的德國刑法,亦有所謂不溯既往的信賴保護原則,自然不能以事後法來為處罰依據。

但在多數的法院判決,卻都推翻了這些正當化理由,並強調德國基本法第103條第二項的不溯既往原則,並非毫無限制,若射殺行為所依據的法條,是一個違反人道精神的法律,也等同是對一個不義之法的信賴,此等信賴不值得保護。一種良心審判,卻顯示出所謂不溯既往或信賴保護原則,絕非毫無例外。

諸多國民黨高官,提出「黨職併公職」的年資計算,以來享受十八趴的優惠者,依據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二款或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二項第二款,即是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處分機關依此而為處分的行為,此種信賴依法不僅不值得保護,而必須為追繳,並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與詐領財物等罪,檢方更應主動偵查,而非消極被動的成為這些高官的利益維護者。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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