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3日 星期日

陳家疑未吐實 聽到對質 嚇欲奪門逃

曾勇夫政績6

〔摘要1.23.2011 蘋果〕板橋地檢署起訴槍傷連勝文的兇手「馬面」林正偉,認定他企圖拿19年前糾紛勒索前國代陳明雄未遂,轉而試圖槍擊陳子陳鴻源報復而誤擊連勝文。

陳明雄始終說與林不認識且沒糾紛,被質疑隱瞞實情。誇張的是,陳明雄甚至在開庭聽到檢方要安排他跟林對質,嚇得差點奪門而出

林去年1126日槍擊連勝文被捕,始終供稱10多年前和陳明雄有財務糾紛,索討佣金被拒,才預謀槍殺陳的兒子陳鴻源報復。

林一開始說不清楚糾紛內容,加上有些證人第一時間在警訊時,證實早年曾聽聞此事,接受檢方偵訊卻改稱不記得,以致檢警最初不敢相信林,分散兵力清查其他可能的犯罪「動機」

檢警繞一大圈後,發現林所稱的財務糾紛雖只是趁選舉(藉機勒索)」的藉口,卻不是憑空捏造。關鍵在於過濾林的88萬多筆電話通聯,找到一名曾與林非常熟稔的王姓女證人,證明1992年間,曾幫牛埔幫老大欒永泰(已歿)處理與陳明雄的工程款糾紛,且王女就是林與欒永泰的牽線人。

接著,檢警根據500多支監視器畫面與陳明雄司機林永裕證詞,確認林正偉從去年1110日起,開始向林永裕打探陳明雄作息,1124日更到陳家按鈴找陳明雄被拒見,2天後林永裕見林正偉遠遠走來,還趕緊拉陳明雄回家躲避。

林正偉應訊始終咬定陳明雄欠他100萬元佣金,陳明雄應訊卻撇得一乾二淨,宣稱彼此不認識、沒瓜葛。

檢方於是在本月4日第3度約談陳明雄,欲安排兩人當庭對質,不料陳明雄臉色發白,幾乎從椅子上跳起來,轉身就要奪門而出,還一再抗拒不願跟林正偉碰面。檢方見他如此驚懼,且考量無法強迫證人對質,只好作罷。

但檢方查出,林正偉因無法與陳明雄接觸,從未向陳明雄及其親友開口提過要錢,陳卻在上次被林永裕拉回家躲避後,就找竹聯幫前堂主劉振南與前永和市民代表會主席郭文彰打聽林正偉,還同意郭提議給林正偉12萬元打發。綜上所述,陳明雄宣稱不認識林正偉,應有隱瞞。

但截至昨晚,陳鴻源及服務處人員均聯絡不上,無法取得陳家回應。據了解,陳明雄廣交朋友,早年與大哥陳火北上打拚,在建築業闖出知名度後,又在陳火支持下,當選過縣議員、國大代表。但近年行事作風轉趨低調,栽培兒子陳鴻源從政,接續陳家政商資源。

參考資料:

真有錢 陳鴻源擁465筆土地

菜販捐圖書館 續攢千萬助貧

為陳鴻源輔選 竹聯幫創堂堂主

殺人罪有爭議 馬面目標非黃運聖〔摘要1.23.2011 蘋果〕連勝文遭槍擊案造成11傷,兇手「馬面」林正偉被檢方求處死刑,檢方認為死者黃運聖遭流彈擊斃,構成不確定故意殺人。

但律師廖修譽認為,檢方忽略林嫌本意沒想殺黃,黃枉死部分有機會被法官認定成「過失致死」,若如此,此部分最重只能判刑2

廖修譽舉例,殺手持槍任意對人群掃射,沒有特定目標,打死誰算誰倒楣,這種殺人意圖屬於「不確定故意」。可是林衝上舞台對人頭部開槍,無論原本預謀槍殺陳鴻源或連勝文,至少「舞台中央那個人」是唯一目標。

然而台下群眾,甚至台上旁人,應非林的行兇目標。廖修譽說,檢方指林「可預見流彈可能誤擊在場之其他人」,造成黃運聖枉死,但既然有「誤」,就可能被解讀為「過失」,檢方將林起訴殺人罪嫌,有不被法官採納的風險。

另外,林正偉前晚被移審法院時也翻供,強調無意殺人,是被連揮手撥擋誤扣扳機,企圖以過失求輕判。目前林共被起訴4罪,僅殺人一罪可判死刑,槍傷連勝文的「殺人未遂罪」頂多只能判無期。

何來「殺人既遂」? 〔摘要1.23.2011 胡天賜〕刑法上所謂「故意」,是指犯罪行為人明知且有意使犯罪的結果發生,或能預見犯罪結果的發生。

依據報載,檢方認定「馬面」林正偉因勒索陳明雄未遂,故於選前之夜持槍教訓陳鴻源,但因「馬面」有遠視50度,且左、右眼散光分別為200度、175度,還有老花,行凶時因未戴眼鏡而視力模糊,誤連勝文為陳鴻源而槍擊,且流彈波及民眾黃運聖致死,造成一死一傷,因此依「殺人、殺人未遂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起訴。

檢方起訴書所稱「馬面」誤將連勝文視為陳鴻源而殺,其屬客體錯誤,故不影響犯罪故意,此一認定在刑法學理上固然正確;

但是檢方將「馬面」殺連勝文之流彈,所造成民眾黃運聖死亡一結果,認定此為犯「殺人既遂」的推論,從刑法學說觀點應有若干疑問。

若為故意殺人,必須有殺人的故意,因此若認定黃運聖死亡的結果認定「馬面」殺人既遂,則代表著他明知子彈會從連勝文身上穿出,然後會打到黃運聖身上,且有意如此做,或至少能預見這種穿過人體流彈殺旁人的結果。但是如此一來,殺黃運聖的子彈就應該不是所謂的「流彈」。

若從報載的起訴書案情來看,通常槍殺人應該不會預想到子彈會穿出人體後的結果;而且「馬面」林正偉視力既然不佳,致將連勝文誤認為陳鴻源,應該也沒能力精準計算流彈會射到黃運聖的身上;

而「馬面」似與黃運聖素無恩怨,應該也不會希望他死。因此純就法律推理,黃運聖的死亡若能從刑法學說上的「打擊錯誤」來解釋,並將此一死亡的結果認定為「過失致人於死」,似乎較為合理。(作者為台中行政執行處執行官)

參考資料:

殺夫案判14

洪曉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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