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4日 星期三

瞞美國籍領億元 李慶安竟無罪

蘇永欽政績18

近6成民眾:判決不合理【摘要8.24.2011蘋果】前立委李慶安因隱瞞具有美國國籍,以雙重國籍身分連任一屆台北市議員、三屆立委,被檢方指控詐領一億餘元薪資,一審依四個詐欺罪判刑兩年,昨二審卻逆轉改判無罪。

高院認為,李慶安沒有誠實告知國籍的義務,其歷任民代職務從未被撤銷或解除,因此屬合法任職,所領薪資不算詐欺。藍委謝國樑等認為判決合理,田秋堇等綠委直呼離譜。台大批踢踢網頁則批評聲浪不斷,痛批:「比白玫瑰案還扯!」

網友在臉書發起「李慶安還錢還錢粉絲團(http://www.facebook.com/#!/Cheater.Lee)」,上千人按讚,網友還嘲諷:「判決很公平公正公開,是國民黨開的法院。」《蘋果》民調顯示,有五成九受訪民眾認為判決不合理,僅二成八認同判決。

李慶安早年隨丈夫遷居美國,1991年取得美國籍後返台,1994年起她先後當選第七屆台北市市議員、第四到七屆立委,2008年被《壹週刊》踢爆有雙重國籍。

台北地院根據李慶安在美報稅紀錄、領取美國公民的刺激經濟方案美金支票(約台幣兩萬元)等事證,認定她從未放棄美國籍,自始就不具公務員資格,以四個詐欺罪判刑兩年。

之後台北市議會向李慶安訴訟追討第七屆市議員薪資兩千多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依法定程序,李慶安光是事後被中選會撤銷當選公告是不夠的,須由相關主管機關宣布解除職務,因此她的民代職權仍屬有效,薪資報酬也不用還。她據此向高院主張無罪。

高院昨判決認為,李慶安當民代時曾宣誓恪遵憲法,效忠國家,「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但依照她任職期間尚未修正的《國籍法》、《選罷法》等規定,她沒有告知雙重國籍的義務,反而是相關主管機關沒盡確實詢問、查證民代國籍的職責。既然她屬依法宣誓就職,至今都沒有被行政院或立法院解除公職,依法受領的薪資不是詐欺所得,判她無罪。

另外,因李慶安所涉詐欺案屬二審定讞案件,但合議庭認為只要檢方改認定她有公務員身分,就可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詐欺罪上訴。可是高檢署昨認為,二審合議庭並未變更起訴法條為貪污罪名,依法已不得上訴,全案定讞。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則認為,「檢方第一時間就說無法上訴,很不尋常。」由於二審認為相關主管機關沒盡到審查李慶安國籍的義務。中選會主委張博雅表示,《選罷法》修正後,應由立法院負責查明,中選會僅被動接受檢舉。

李慶安聲明透露想重回政壇,一資深法官昨指:「無罪不代表無辜,這份判決不代表她是清白的。」

李慶安二審獲判無罪,理由是法律沒規定她必須誠實告知國籍狀況;而立法院等機關應負審核責任卻沒察覺。一名高院法官質疑判決說:「如果已婚男子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和小三結婚,犯重婚罪,難道要怪戶政人員沒發現而判男子無罪嗎?」

民間司改會發言人林峯正也批評判決說,小市民向政府機關申辦事情,如資料填假或不正確,很可能被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法辦,「李慶安雖沒有填表註明自己只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她隱瞞雙重國籍,同樣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檢方卻沒追究她偽造文書罪嫌,法官還怪公務員沒查清楚,這種判決如何叫老百姓信服?」

不忠誠無罪 豈有國家認同【摘要2011/08/24 聯合報】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詐欺取財案,被高等法院判決無罪。這樣的結果真是令人難以服氣,最重要的是也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精神。

身為公職人員對於忠貞及國籍問題及有必要採取最嚴厲的觀點,予以檢驗,並非毫無必然的關係,否則就會產生國家認同問題。

法院這樣的判決雖無違法律,但卻明顯「無憲法高度視野」,完全忘卻了對國家的忠誠是不能有所折扣;若依此標準,軍人、公務員等豈非也可同時擁有大陸國籍,也無愧於中華民國?如此不就天下大亂,不知何國為自己國家了。

王金平政績 李慶安們〔摘要8.24.2011蘋果 余艾苔〕高院認為各級民代並不負有告知雙重國籍的義務,所以不能怪李慶安。換言之,未來若是沒有人爆料,任何具雙重國籍的「李慶安們」都可以安安穩穩的當民意代表,豈不是變相鼓勵倖進之徒?

依現行法律規定,各級民意代表只要在就職日起算一年內放棄雙重國籍即可,立委自己若沒有辦理放棄,中選會與立法院都沒有能力進行查核,這就讓有心人士可以鑽法律漏洞,反正只要別人不知道,自己良心道德也不會太掙扎,就算擁有雙重國籍也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

如果是這樣,那當初立委諸公們訂的法律根本就是白搭,如今製造出「李慶安們」的問題,立院難辭其咎。

李慶安改判無罪 綠轟高院鼓勵詐欺〔摘要8.24.2011自由 李欣芳、李宇欣、俞肇福〕民進黨昨砲轟高院對李慶安大放水,「這種判決是在鼓勵詐欺、鼓勵犯法!」

民進黨指出,李慶安具有詐欺的犯意,不僅欺騙選民、議會及立法院,更違背國家忠誠,高等法院做出無罪判決,有別於社會大眾認知及一般法律見解,民進黨要對高等法院表達嚴正抗議及譴責。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批評,這樣的判決是向社會傳遞一種負面的價值觀與訊息,就是政治人物可以說謊、偽造文書是無罪的,司法大轉彎對國家傷害非常大。

民進黨立委邱議瑩、陳亭妃都表示,李慶安在擔任公職的第一天開始,就知道不可以雙重國籍,她顯然是知法犯法,對於高院的判決結果,令人失望。

法官幫忙脫罪 司法正義潰堤〔摘要8.24.2011自由 曾韋禎〕台灣高院合議庭昨以「效忠義務」帶有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無法據此認定公職人員在法律上有告知具外國籍之義務,故無法認定李慶安有基於不法意圖施用詐術或偽造文書的行為,因而改判李慶安無罪。

效忠義務真的只是道德要求,不具確定的法律概念嗎?當過美國人的李慶安一定宣讀過「忠誠宣誓(Oath of Allegiance)」,誓詞開宗明義就是「我願意放棄對其他國家的忠誠」。我國民代就職,也必須宣讀「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之誓詞。

兩者顯然是相互牴觸、無法並存的;可見所謂效忠義務,不只是道德要求,也是非常明確的法律概念;若高院以如此虛無的概念認定這不具法律概念,那所有的成文法也盡可廢棄了!

若如李慶安所言「宣誓就職當下即喪失美國籍」,何以當年也經宣誓成為台北市議員的「前美國人」李慶安,還會提案譴責已宣誓成為台北市副市長的「前美國人」陳師孟?可見李慶安自始即知,光宣誓就任他國公職是無法放棄美國籍的,必須進行宣示放棄才有法律效力;所以她才會在宣示文件上勾選沒有雙重國籍。

如果這樣還不具詐欺意圖,那未來所有的詐欺犯只要辯解「未主動告知事實」,是否也「難認其有施詐意圖」?

如此明顯的詐欺及不法,台灣高院卻用這麼粗糙、離譜的理由協助其脫罪。依此判決,有雙重國籍的人「有福了」!他們可以隱瞞身分,從事公職,被發現以前領的薪資都算是「乾淨的錢」,這個判決也宣告著,這個國家的司法正走向正義潰堤!

參考資料:

培根啟迪13 論審判

巴爾札克啟迪10 違反道德的幸福

亞里斯多德啟迪28 善惡由人自己選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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