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6日 星期二

得便宜賣乖

媒體評論

〔摘要8.16.2011蘋論〕馬總統是不是有點被迫害妄想?或者喜歡表演得了便宜還賣乖的戲碼?前天說:黨政軍退出媒體後,國民黨不再有媒體,在媒體上反而處於弱勢。他說政府做了很多事,媒體不是抹黑就是不報導。是嗎?

馬總統好久沒看報、看電視了吧。先不說媒體本來就是執政黨政府的天敵,天責就是監督政府,媒體沒必要錦上添花,反而應該善盡監督的責任。馬總統居美多年,在哈佛念法律,竟然不懂這個道理,令人駭異。

馬政府在媒體上處於弱勢嗎?很多讀者認為若干報紙簡直就是「英九日報」,捧場新聞已讓學新聞學的人看不下去;電視台勤王護主的還少麼?

民進黨固然得到若干媒體的支持,但支持泛藍的媒體只會多不會少,馬有此感嘆,令人不解,莫非嫌捧馬的媒體不夠努力嗎?媒體同志們你們不夠努力,要加油喔!

參考資料:

政府置入 有違憲之虞

政府新聞置入 死灰復燃

連續烏龍辦案 絕對該追究過失〔中國時報社論2011.08.16摘要〕執法人員近年來一再爆出烏龍辦案的重大違失,從江國慶案到陳泰益案到紀姓男子案,還有最近疑竇重重的邱和順案,每一起案件都是重大刑案,甚至涉及死刑,卻讓社會清楚地看到,多年以來,檢警辦理重大刑案違反科學辦案,粗劣草率的程度。

這對於被害人,絕非是實現執法正義應有的表現;對於被控犯罪的被告,則每每皆是涉及刑事責任的違法濫權追訴,嚴重侵犯人權,卻鮮有受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制裁。從媒體到警方到檢方到法院,不能不徹底地從事洗心革面的檢討了。

    就以此次警方偵辦廖姓士官長涉案的過程來說吧,警方宣布DNA比對結果,廖姓士官長就是當年的東海之狼,一副「破案」的模樣,然則,此案未經檢察官偵查完結提起公訴,更遑論經過法院審判確定,警方憑什麼就說他是「東海之狼」?難道這樣連名帶姓的宣布,並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

許多媒體聽到了警方單方面的宣布,竟也仍然毫無警覺的一致隨著警方未經司法程序確認的口吻起舞,直呼廖姓士官長就是東海之狼,顯然又已將無罪推定的憲法原則,拋在腦後,我們必須慚愧的指出,所有媒體都有應該嚴肅檢討的地方!

    再看本案警方的矛盾之處。現在警方宣稱經過DNA比對,確認廖姓士官長涉嫌重大,而紀姓男子無辜受押,則是法院判決業已確認的事實。當年辦案警員則堅不承認曾經刑求逼跪,問題是,一個無辜的人被指控時,如果不是曾受刑求逼迫,怎麼會肯自白並下跪向被害人道歉,卻又事後喊冤呢?

我們不是法院,不能確認警方曾經刑求,但是要說此中沒有任何合理的懷疑,那就是以為天下人都是傻瓜了。此中執法機關至少有幾個不可思議的不作為,令人不解。

    第一個不作為,是法院駁回冤獄賠償的理由,竟是「自白」構成「冤枉羈押」的重大過失,是不是睜著眼睛說瞎話?誰會無故犯下以「自白」而讓自己陷入有罪訴追險境的「重大過失」?法律不是明明規定,沒有證據的自白不可採信嗎?

是無端自白的被告過失大,還是沒有證據就輕信自白的法院過失大些?無端自白難道不會引起曾經刑求的懷疑,法院怎麼永遠深信警方不會刑求呢?社會如果因此認為假設警方不會刑求的法官都是恐龍法官,冤枉嗎?

    第二個不作為,是檢警機關對於被指控刑求,也有合理理由受到懷疑曾經刑求被告(以致其無端自白還下跪道歉)的警員,所表現出來的無動於衷。完全看不出來有任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跡象。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多少年來,曾經有那些刑求逼供的執法人被追訴判決有罪確定,受到嚴厲制裁呢?刑求會絕跡嗎?

    任何重大刑案只依賴「自白判罪」的司法判決,就都不會具有司法公信力。請問行政院與司法院,這不是應該立刻付諸改革的重大司法問題嗎?

李鈞震:14年前指揮檢警刑求逼供的主謀,很可能是法務部長馬英九或廖正豪。主謀如果不繩之以法,就沒有社會正義,司法永遠無法改革。新聞媒體主管如果不追究當年的檢警、法務部長的責任,就一定沒有社會正義感,很可能是收了國民黨「黨產」的好處。王健壯一定不敢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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