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政績1025
【摘要10.26.2012自由】前台東縣長吳俊立(國民黨籍)九十四年間參選縣長時,透過國民黨台東縣黨部以現金賄選,台東地檢署在投票前一週掌握消息,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搜索國民黨縣黨部,當場查獲39萬元現金及樁腳名冊。
Tchaikovsky Piano Concerto No.1 Mvt III
最高法院昨天審結,依賄選罪將吳俊立判處兩年徒刑、褫奪公權六年確定,查扣到的全部行賄現金115萬悉數沒收,同案被告曾文仲獲判九月確定、褫奪公權兩年半,兩人均須入獄。
又是恐嚇取財 國民黨鎮代主席王增基收押【摘要10.26.2012自由】國民黨籍新竹縣新埔鎮代會主席王增基,涉嫌恐嚇田新都市計畫區段徵收拆遷戶、教唆手下向醫院恐嚇勒索等多起暴力恐嚇案,被刑事局提報治平對象,經漏夜偵訊,新竹地檢署認為他涉嫌觸犯組織犯罪、恐嚇取財及傷害等罪,並有串證之虞,昨晨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澎湖灣電台台長 涉共諜收押【摘要10.26.2012自由】澎湖驚傳共諜案!澎湖灣廣播電台台長陳益瑞因為與對岸業務往來被中國情報當局吸收,涉嫌以媒體之名向澎湖縣政府部分中級官員行賄,套取對岸希望得知的資訊,經澎湖地檢署偵辦後漏夜聲押獲准,不排除案情向上發展。
林案疑點不查 法界批草率結案【摘要10.26.2012自由】不少法界人士質疑特偵組偵辦林案疑點不查、草率結案,並指林在行政院的秘書長辦公室應是本案重要關鍵,特偵組卻不搜索,結案前夕才傳訊林父林仙保等,種種辦案手法讓人百思不解。
陳啟祥的辯護律師黃帝穎昨也表示,犯罪嫌疑人多會在案件曝光第一時間湮滅證據,不留給司法當證據,特偵組從頭到尾沒去行政院搜索秘書長辦公室,「這是政治考量,幫馬政府留點顏面」。前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黃瑞明指出,以林益世行事風格和處事態度,卻能久居國民黨黨鞭要職,其中暴露出來的國會文化和政治風氣,更讓人憂慮。
媒體曾揭露林益世向陳啟祥索賄時被偷錄音的背景聲中,隱約還有高雄市環保局駕駛建華在講電話說:「管ㄟ,我在仙仔這。」
特偵組的放水哥 【摘要10.26.2012◎ 黃帝穎 自由】 特偵組真的沒有放水嗎? 特偵組在週刊踢爆貪瀆案後四天,才傳喚林益世,給了林家有串供、滅證的機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一項規定,特偵組一知悉林益世涉案,依法即應偵查,沒有放水空間。
但當陳啟祥向特偵組自首,媒體也踢爆有「一刀斃命」的證據時,特偵組第一時間不是對林家和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搜索扣押,或以有湮滅證據與串供等理由將林益世拘提到案,而是拘提陳啟祥!
特偵組為什麼不在第一時間傳喚林益世到案,特偵組的回應是為了遵守刑事訴訟法「偵查時不應先傳喚被告」的規定。但刑事訴訟法此項立法目的有二:一、希望偵查機關查明犯罪事實前,避免人民被任意指控而遭檢調傳喚;二、案件偵查尚未有相當證據前,過早傳喚反而提醒被告進行串證或滅證。然而林益世並不具上開兩項要件,但特偵組卻拿這個條文來搪塞人民。
特偵組之前偵辦民進黨政府貪瀆案件時,甚至出現恐嚇證人和教唆偽證的爭議,刑事訴訟法「禁止不正訊問」的規定宛如具文。反觀偵辦國民黨政府的貪瀆案件,特偵組反而把刑事訴訟法搬出來當成「消極偵辦」的藉口。
尤有甚者,昨天特偵組新聞稿回應「為什麼不搜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以刑事訴訟法第一二六條前段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檢察官依法本應在適當時機發動搜索,才可能取得有力「證據」,但特偵組卻以百般藉口不願意搜索行政院,究竟是要為馬政府留下些許顏面?還是明知滅證完成,搜索無益?
同樣是對政府機關取證,日前檢調動員四百人大動作搜索嘉義縣政府,一遇到民進黨上述條文就突然變成具文,特偵組如此明顯的「重辦綠、輕辦藍」,無怪乎各界質疑,特偵組對馬英九親信林益世的放水偵查,是全案無法向上偵辦的主要原因。
石世豪政績 中國衛視入侵首都 政府狀況外【摘要10.26.2012自由】中國衛星電視悄悄入侵大台北社區大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和台北市政府均狀況外。大台北大型國宅社區,近來出現多家業者向各大樓社區推銷裝設衛星天線,可以收看包括中央電視台在內,至少六個中國衛星電視頻道,這些中國衛星頻道透過社區共同天線「變相登台」,這些業者不顧現行有線電視法約束,透過香港代理商的頻道平台,讓中國衛星頻道堂而皇之在大台北社區播出。
包括成功、基河、天母新光傑士堡等大型國宅、社區,都簽定共同天線合約,只需社區管委會一次簽約,各別住戶即可免費收看最多11個中國頻道,比例之高,幾乎涵蓋社區共同天線逾三分之一的頻道,北市議員大罵:「北市府及中央帶頭親中,連電視頻道被入侵,也渾然不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