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永欽政績32
'Stille Nacht, Heilige Nacht' * Vienna Boys Choir
事實上,早在上個世紀(1989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Texas v. Johnson案中,已依據美國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意旨,判決德州州法限制人民不得焚燒、毀壞國旗的法律「違憲」。此後,美國司法仍在United States v. Eichman(1990年)判決中,針對美國聯邦法律「國旗保護法」限制人民毀譽國旗之規定,再次宣告該法「違憲」。
簡單的說,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認為,人民就算用侮辱國旗的方式表達對國家的不滿,仍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對於這樣的「政治性言論」,國家不可以用法律處罰人民,所以早在23年前,美國司法就已確立了「言論自由」做為民主憲政與人權保障價值之根基。
但可惜的是,我國大法官對於現行刑法第160條「侮辱國旗罪」是否牴觸「言論自由」的違憲爭議,至今仍「視而不見」、不敢解釋,恣意做出不受理決議,足見台灣大法官民主法治素養落後美國超過20年! (作者為律師)
李鈞震:
1. 歷屆台灣的大法官,絕大多數沒有資格在哈佛、史丹佛、日本東京大……當教授,也不會寫教科書給劍橋、牛津、慕尼黑……等大學使用,知識水準非常的不高。
2. 歷屆台灣的大法官與多數政大法律系教授,平常都沒有參加國際性的人權或環保等組織,缺乏社會正義感與品德。
3. 歷屆台灣的大法官與多數政大法律系教授,更沒有能力成立亞洲最大律師事務所,群育能力與管理能力不佳,缺乏實務經驗,對社會大眾的困境缺乏同理心。
4. 60年來歷屆的大法官與多數政大法律系教授,大多數的「專長」是拍獨裁者的馬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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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司改會昨舉辦聲援活動,兩百多名志工在北市中央藝文公園排成「究責」兩字,高喊「起訴陳肇敏、求償冤賠金」。司改會說,國家似乎對刑求部分想「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因此發起「在意」江國慶案連署活動,除提醒檢察官應對陳肇敏等九軍官究責,也要求國防部認真追償,不要辜負人民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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