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世人生21
【摘要10.27.2012自由】被依貪污罪起訴、五千萬元交保的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昨天凌晨因具保金額不足還押,在台北看守所多待了一夜,主播妻子彭愛佳在短短的十七個小時之後,攜帶五千萬元辦妥交保手續,離開台北地院。
李鈞震:原來他們家還藏這麼多錢,在許多人頭戶裡,特偵組竟然查不到,是愚蠢?還是包庇?而特偵組顯然心理有鬼,導致辦案不確實、不遵守法令,證明出其智能遠不如卡通片「柯南」。
拒提供起訴書 特偵組違法 【摘要10.27.2012自由】特偵組以「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疑慮」,不提供林益世案起訴書給媒體,不少法界人士認為公布本案起訴書,根本不會違反個資法。
依特偵組前天提供的新聞資料,對贓款的金錢流向交代不清,宛如打迷糊仗,應公開起訴書以釋大眾疑慮。曾任台北地院刑庭審判長的吳孟良律師指出,個資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公務機關為增進公共利益,可公布相關個資。」依上述法條意旨,本案與公共利益有關,特偵組不願提供起訴書的做法,反而牴觸個資法。
文大法律系副教授許惠峰也質疑,明明沒違反個資法,特偵組卻不願提供媒體,不免讓人懷疑:「特偵組是否對自己的起訴書沒信心,才不公開?」特偵組此舉欠缺正當性,何況林案與政治風氣和官箴有關,根本不是法定限制公布的性侵或家暴等案件。許惠峰和吳孟良都認為,林案眾所矚目,應把起訴書攤在陽光下,接受社會公評,否則就是「迴避大眾監督」。
特偵組則表示,無法提供起訴書給媒體,只能提供新聞稿,請記者直接向當事人要書類,原因是書類有許多個資在內。記者反問,個資法沒有規定記者不能拿起訴書,且各地檢署也會提供書類給記者,甚至退一步要求可改採圈圈的方式隱匿相關書類個資,但特偵組仍拒絕提供起訴書。
特偵組重聽【摘要10.27.2012◎ 黃招榮 自由】林益世在鳳山的自宅家中向陳啟祥索賄時,林仙保在場,錄音筆中林仙保的聲音很清楚,特偵組事後以林仙保有重聽為由,未遭起訴,全身而退。
一個人是否真的患有重聽,可以用很客觀的殘障鑑定、醫師證明、殘障手冊,是否領過殘障年金、是否有申請助聽器補助來證明。特偵組在判定林仙保有重聽的過程,完全沒有採取上述的證明文件來取信於社會大眾,只單憑特偵組傳喚林仙保作證時,需要重複提問好幾次才能回答。
特偵組怎麼不會懷疑這是可以偽裝的?就如同想逃避兵役的人也可以假裝自己重聽。偵組真是體貼備至啊!
如果林仙保真的有重聽,那他如何看電視?豈不變成看默劇?而且林益世家的客廳有多少坪?林仙保看電視坐的位置跟訪客陳啟祥的距離,又能距離多遠?這些特偵組都沒有實地去勘查過,就只憑林仙保一面之詞,特偵組就全盤採信犯罪嫌疑人所有的說詞,這根本在放水。
特偵組的黃金切割【摘要10.27.2012◎ 吳景欽 自由】林益世與陳啟祥,乃處於受賄與行賄的關係,此在學理上稱為必要共犯,而屬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二款,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的相牽連案件,基於證據調查的關聯性與便利性,兩者乃屬不可分割,檢方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合併偵查與起訴才是。
惟在此次起訴裡,特偵組竟將兩者分別處理,僅起訴林益世,而將陳啟祥另案發交高檢署偵辦,既罔顧訴訟經濟,更無視於證據調查的共通性。尤其是如此的割裂起訴,將使陳啟祥在林益世的案件裡,只能以證人身分出庭,則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未承認證人有辯護權的情況下,陳啟祥所委請的律師,將因檢方的如此切割,而只能為壁上觀。特偵組是否另有他圖?
而另一個更讓人感到驚訝之處,即是特偵組所搜得的不法所得金額,早已超出本案所收得的六千三百萬甚多,就此超出部分,檢方即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為起訴,並號稱是第一起以此罪訴追的案件。如此的宣稱,看似展現肅貪的決心,卻暴露出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大問題。
因針對這些來源不明的財產,檢察官理應追查是否為他案的收賄所得?若不為如此積極的作為,而直接且輕率的以財產來源不明的輕罪為起訴,不啻捉小放大,致使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受賄重罪的避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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