昏庸江宜樺120
【摘要10.30.2012蘋果】立法院外交委員會昨審查102年度外交部主管預算,綠委管碧玲質詢時指出,民眾申辦晶片護照,外交部要價1600元,但製作成本僅699元,根本藉機圖利。藍委昨提案降到一千兩百元,綠委要求降到八百元;外交部領務局局長陳經銓以「事關國庫收入」為由,堅持無法降價。
Bruckner Symphony No. 7 4th mov't 1/2
平均一本護照699元,領務局卻收1600元,根本是暴利,且領務局全年人事費用預算才十二億元,護照收入竟是整體預算的兩倍,「就算不靠政府預算,護照收入都可讓領務局撐兩年。」
掉漆 台網速全球第46【摘要10.30.2012蘋果】雲端平台服務供應商Akamai發布今年第二季全球網路速度調查,南韓以14.2Mbps蟬連全球連網速度最快國家,其次為日本、香港,台灣排名第46名,較第一季下降兩名,平均網速3.7 Mbps;同樣傳一百張照片,台灣就要比南韓多花2.8倍時間。學者認為,此排名是警訊,顯示台灣資訊通信產業喪失競爭力。
高等行政法院撤銷開發許可/國科會:中科四期續開發 立委批違法 【摘要10.30.2012自由】儘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中科四期二林園區應撤銷開發許可,但國科會主委朱敬一昨日表示,對得起土地與人民,因此中科不需要停工,可繼續開發。立委何欣純、鄭麗君與林淑芬等人痛批此舉違反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權霸凌司法權。
地球公民基金會董事長廖本全說,國科會主管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作業基金」,從2005年負債672億元,累積至今的負債高達1284億元,短短七年就增加一倍,為什麼政府會縱容如此荒謬的開發案一錯再錯?
參考資料:
保護吹哨人 絕對必要【摘要10.30.2012簡錫堦 蘋果】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在臉書上質疑赴美係假免簽,及反對陸生納保,引發言論自由與行政紀律等爭議。考試院長關中認為,公務人員言論須受《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約束,不應當批評政府政策;行政院長陳冲則指示人事行政總處研究有否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處分案可能交由衛生署自行核定。
施文儀事件正檢視我國民主制度下一步的發展。施為文對陸生納保表達隱憂,理性探討並期許政策能更完善;另文指出赴美免簽有假,經外交部澄清,民眾才知道和其他國家給的免簽不一樣,民眾知的權利方得以落實。
讓人民享有充分「知的權利」,能有效監督政府,防止政策失誤或圖利特權,是防制浪費、貪污最有效的利器。而「政府資訊公開」建立政府與人民間的信任,更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全球最清廉的國家─瑞典,人民願繳高額稅賦支持福利制度,便是依賴「政府資訊極度透明」造就出來的成果。
瑞典在1776年頒布《出版自由法》,明定政府公文書須完全公開,讓人民自由取閱,以了解決策過程、預算執行、人事晉用和發包採購等,「資訊對等」人民才能有效監督政府,甚且立法增列保障公務員及參與決策專家的「吹哨子條款」。
為防止決策錯誤和貪污,損害人民的權益,雖列為「機密」事項,公務員或參與人士,只要不是提供機密文件,均可對媒體表達自己意見或舉報缺失,動機在於維護人民權益和暴露黑箱、防止貪瀆,「吹哨人」受法律鼓勵和保障。
1970年後,民主先進國家開始訂定政府資訊透明的法律,我國直至2005年才通過《政府資訊公開法》,但只是虛應故事,至今未有主責機關,也無施行法或施行細則。任由各機關以「機密」、「妨害隱私」、「營業上祕密」等理由,不予公開或駁回申請閱覽。
至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9成以上未公開;國務機要費和首長特別費仍不透明;採購發包只公布招標書和得標合約書,相關的指定規格理由、評審過程、得標者及未得標的評審理由,均付之闕如。令人懷疑保留如此多的陰暗死角,無非方便掌權者上下其手。
施文儀在臉書暢言對赴美免簽和陸生納保政策的意見,若依《公務員服務法》或《公務員行政中立法》處分,即使只給予「書面訓誡」,也是違背民主潮流大開民主倒車。
施顏祥政績 河堤美化 竟將廢土掃入溪【摘要10.30.2012蘋果】台中市麻園頭溪正在進行河堤美化工程,卻被民眾拍到,施工人員用怪手將灌漿後產生的廢棄混凝土塊掃入溪中,不滿公共工程帶頭破壞河川環境。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副局長吳瑞濱坦承是包商疏失。荒野協會台中分會認為,公部門有監督外包工程之責。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副局長吳瑞濱表示,此舉確實已違反承包契約。
昏庸曾勇夫 財產來源不明罪可以這樣用嗎【摘要10.30.2012吳景欽 蘋果】林益世成為第一位被以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的公務員,惟如此的司法首例,卻暴露出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大問題。
2009年4月,我國於《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6條之1,根據此條文,須對財產與所得不相稱時的說明義務者,僅限於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的被告,且是否說明乃委由檢察官為裁量,此就難避免因人、因事而異的差別對待。所以在如此嚴格的限定下,也使本罪在防制貪瀆而提前處罰的目的喪失,難以產生防貪的效果。
去年11月,立法院特別修法,在《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的第10款明文,只要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刑法》之罪,而有財產與收入不相稱的情況,即負有說明義務,以擴張本罪的適用範圍。
只是仍以受檢察官偵查為前提,這代表要求說明的時點,仍在貪瀆或這些重罪犯行已爆發後。若檢方置這些重罪於不顧,而僅以財產來源不明罪為了事,就屬輕縱,有失檢察官訴追犯罪的職責。在林益世案裡,就讓人看到了如此的結果。
從特偵組所查得林益世的金錢總額,早已超出其所供稱的6300萬甚多,就此部分,檢方即以被告無法說明來源,而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
惟關於這些來源不明的財產,檢察官理應全力追查這些金錢是否為其他案件的不法所得,若不為此查證,而輕率以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則在適用舊法的法定刑最高僅為3年,但收賄罪動輒都在7年以上的情況下,此罪將成為貪瀆者逃脫受賄重罪的最佳途徑。
又即便將來檢方查得這些財產,乃來自於其他案件的不法所得,但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恐也無法再行起訴。
所以,從檢方第一次以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起訴案觀察,不僅看不出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防貪效果,卻讓人感覺此罪,不僅已成為檢方便宜行事的藉口,更使之成為規避貪污重罪的最佳避風港。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