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世銘政績37
Francesco Libetta plays Saint-Saëns Étude Op.52 No.6
【摘要10.14.2013自由】台北大學公行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陳耀祥昨批評,我國爆發政府監聽國會的民主醜聞,法務部的調查結果竟然是「烏龍監聽」,企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這種官官相護的調查報告沒人相信;失職官員須下台負責,這件事情不可輕輕放下。
陳耀祥強調,這次的監聽事件暴露出政府「假個案犯罪之名,行政治偵防之實」,民主政治是責任政治,馬政府已經沒有正當性,相關參與人士都必須下台負政治責任。
陳耀祥批說,檢察總長在全案尚未偵查結束前,竟出現自行先向總統與行政院長報告的洩密行為,更離譜的是,特偵組使用非法監聽資料作為政爭工具,且監聽範圍包含國會總機,這是行政濫權、特務治國。
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黃國昌質疑,國會議長陷入關說疑雲,國會自律的手段及態度為何?在野黨團總召涉入司法事件,在野黨團是否要繼續替柯建銘背書?面對馬英九公然用行政權壓制立法權,執政黨立委對此的態度為何?包含馬英九、江宜樺和特偵組的違法濫權,以及身陷關說及司法案件的國會議長、在野黨團總召及相關立委都必須被檢視。
惟任何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始有其效力可言。黃世銘如果認為依其偵查所得,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揭露王金平、柯建銘二人關說司法案件之不當行為,因為王金平為國會議長,而柯為國會議員,二人既經查證不負刑責,則黃世銘及「他的」特偵組認為二人之關說司法案件行為若與公共利益有關,依正當法律程序,自應向王、柯二人所屬的立法院揭露反映,以求公共利益之維護與公義之伸張。
但黃世銘不此之圖,向與其無隸屬關係之馬英九揭露反映,馬又捨棄正當法律程序,飭令國民黨考紀會撤銷王金平黨籍,欲使王金平喪失國會議員及議長資格,足見黃世銘所欲維護的是馬英九的私慾,並非公共利益。其洩密的動機與犯行昭然若揭。(作者為台南高分院法官退休)
「濫權不起訴罪」看北檢【摘要10.14.2013自由◎
黃帝穎】法務部調查報告定調黃世銘「疏失」,外傳北檢也將以「公共利益」為由,對黃世銘不起訴,但北檢若真敢恣意下不起訴處分,不只無法向關心台灣民主的「國際社會」交代,更恐讓承辦檢察官張介欽等人,觸犯刑法第125條「濫權不起訴罪」,面臨長達二十年的刑事追訴。
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的「公共利益」,是「偵查不公開」的例外,但「例外解釋從嚴」是基本的法律解釋原則,只要是公眾關注的案件,例如:胖達人案或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掌握艾格蒙組織有關前第一家庭的情資,都具有「公共利益」,難道胖達人案或葉盛茂都可以向總統報告?
北檢若真以抽象的「公共利益」為包庇理由,為黃世銘「洩密罪」及馬英九「教唆洩密」脫罪,承辦檢察官張介欽等人即觸犯刑法第125條「濫權不起訴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當前「烏雲蔽日」,犯罪者因「政治因素」暫時不會遭到訴究,但馬政府不會永遠執政,檢察總長與檢察官也有離職的一天,依據刑法第八十條規定,「濫權不起訴罪」有二十年追訴期間,有朝一日政治清明、回歸法治,犯罪的檢察官就必須面對其法律責任!
Schubert, Trio op. 100 - Andante con moto
蘇永欽政績 國安監聽通知比例低挨批 司院撤資訊【摘要10.14.2013自由】不只檢察機關濫權監聽,連司法院也沒依法進行事後通知,甚至把已公告的資料從網路上刪除!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質疑,司法院在他撰文直指國安監聽通知比例不到五成後,隨即將已公告上網的資訊統統移除。
林鈺雄舉例,去年一般監聽通知比例僅有八成,國安監聽通知比例更不到五成,應限縮不通知之例外,以保障人民的後續權利救濟。林鈺雄質疑,司法院可能是在國安局的要求下刪除已公告資訊,那代表司法中立性已遭侵蝕;而國安局要司法院不通知就不通知,要司法院移除統計表就移除,破壞憲政分際。
民進黨立委林佳龍指出,若被監聽人無法接獲通知,則自始不知自己曾遭監聽,又要如何尋求救濟?司院此舉難道是想掩蓋什麼尚未被揭發的問題?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林俊益回應說,司法院在十月八日收到國安局來文,指聲請國安監聽資料已被國安局長核定為機密資料,請求司法院放置在網路上的國安監聽資料撤下;因此司法院先撤下所有資料。
蔡烱燉︰程序正義 比實體正義更重要【摘要10.14.2013自由】多年來持續推動司法改革的高等法院庭長蔡烱燉,接受本報訪問指出,台灣還未達到一般民主先進國家司法獨立的水平。他同時強調,程序的正義絕對比實體的正義來得重要。不依循正當法律程序所獲得的個案結論,必然是司法公信力的致命傷。這是所有法律人應該嚴守的價值觀。
問:特偵組究竟應存應廢?
蔡烱燉︰特偵組的存廢問題,是個政治問題,也是司法改革的問題。法律人當初提出要建構這制度的時候,一定曾思考它要達成某種特定的目的,但實施幾年之後,再反思過去幾年來特偵組的表現,是不是有達到這樣的目的?或者當初想達到的目的,是否透過原有的機制,也同樣可以達到?如果仍然不能達到,才有思考是否繼續維持的問題。
問:您對總統在今年國慶演說提到司法獨立而公正,有何看法?
蔡:總統提到,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其所要展現的面向就是優質的民主,也就是在憲政主義的原則之下,人權獲得保障,法治獲得貫徹,司法獨立而公正。
我想司法獨立而公正,不是一句口號,不是政府或司法機關說司法獨立而公正,就是獨立而公正,必須考慮人民的感受,從人民的角度觀察。講白了,人民到現在普遍認為我們的司法還沒有達到這樣的程度。我個人覺得我們算是一個法治國家,但可能還是在起步的階段,還未達到一般民主法治先進國家司法獨立的水平。
人民在想什麼,法官必須深入地去了解,也不能裝著不知道。但是,法官也不能因為要迎合人民的想法,把自己對於法律的信念或堅持放棄掉,因為這樣一來法官反而不獨立了。
問:社會對司法沒信心,主要出在對公平的疑慮,您如何看待?
蔡:很明顯的,今天如果可以透過關說來影響裁判的結果,那一定不公平。若有權、有勢或者有錢的人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來影響司法,人民當然不可能會相信司法。但是不是有關說,如果有法律上爭議,自然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去認定,在法定程序尚未走完之前,大家或許不宜肯定地去說哪個人一定怎麼樣,否則就是「未審先判」,也與無罪推定精神有違。
程序的正義絕對比實體的正義來得重要,這是所有法律人應該嚴守的價值觀。一個人即使做了怎樣的壞事,也必須給予程序的正當利益,不能透過違法的手段來取得事證,例如不能為了拿到所謂的不法事實,而用強暴、脅迫、或者刑求等不擇手段的手法。
古代包青天的辦案方式——屈打成招,在現代是違法的。我們究竟是要「寧枉勿縱」?還是「寧縱勿枉」?這是價值選擇。我們如果不嚴守程序正義,一個好人可能因為程序不正義而受到冤枉,如江國慶、洪仲丘等事件。
至於禁絕關說,別人的不當說項,法官本來就要斷然拒絕,而且現在法官倫理規範或相關規定,要求法官得知有不當情況時要提出報告,這就是要讓整個司法程序透明。誠實,是司法人很重要的性格,如果司法人無法誠實,養成過程就有瑕疵。
司法獨立而公正,這個口號很漂亮。但真的要達到,不是那麼容易。司法改革講白了就是兩個,品質與效率。法官的裁判品質好不好,效率高不高,一個案子是否拖個二、三十年?這就牽涉到訴訟制度的建構。案子會拖很久,可能是一、二審的品質不夠好,另外也可能是三審不願意讓它確定,案子一直來來回回,因此,金字塔的訴訟制度與人事制度是否要趕快建立?
我們法官的人數大約一千八左右,就法官與人口的比例,我們是高出日本與韓國不少的,這就顯示我們的效率不見得比人家好。為何會如此?問題在於人事結構與訴訟制度。以最高法院為例,日本有十五位法官,我們國家實質的最高法院包括大法官、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與公懲會的人數,超過120位,不算人口比例,已是人家的八、九倍。光由此看來,即可想見我們司法效率的競爭力不如人。
此外,就是裁判品質,裁判品質從另一角度來看,與人的品質有密切關係。品質好的人,簡單的工作或較難的工作都交給他,他會以常態心來辦案;反之,就可能會為了成績或其他理由,大案小辦、小案大辦,這就會影響裁判品質。
司法公信力的建立,絕不會因任何一個個案的結論,受到人民或輿論的肯定而改觀,而不依循正當法律程序所獲得的個案結論,必然是司法公信力的致命傷。司法是社會安定的基礎,如何建構優質的司法,有賴有權者無私的擘劃,以及有關機關與人民及輿論的支持,畢竟國家是大家的。
李鈞震:在獨裁者蔣經國時代開始當司法官的人,絕大多數都有收紅包、擔任黨工、踐踏人權的經驗,如果不對司法官進行德國模式的「轉型正義」,就等於縱容司法敗類持續污染、操控司法界,等於是敗類司法官違法濫權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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