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宜樺政績297
Claude Debussy: Prelude a l'apres-midi d'un faune
【摘要10.23.2013蘋果】去年七月經濟部公告,台東達仁鄉及金門烏坵鄉為低放核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建議候選場址,但兩縣府拒絕辦同意公投。
綠委鄭麗君與金門縣議員陳滄江昨爆,經濟部為解決僵局竟擬修法,把原先由政府主動辦理的地方公投同意制度,改為人民自己提「反命題公投」,並設四陷阱:若反對不成、無人提案、連署人數未過門檻、地方政府拒絕辦理公投,都視為同意設核料場址,「根本是搞詐術公投。」
鄭麗君斥,以前政府騙蘭嶼人說要蓋魚罐頭工廠,後來變核廢料貯存場,如今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編三十萬元法律事務費,想修《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改為「反命題公投」,根本是玩弄公投;
曾辦反核廢遊行的金門「浯江守護聯盟」發言人洪篤欽昨說,他唾棄這種惡劣的手法操控公投,若修法通過,將爭取民眾連署提出「反對公投」表達心聲。李姓國中教師指政府應努力溝通,「這樣的作法太糟糕!」
立委任內推動核廢料場址公投制度的台東縣長黃健庭說:「哪有這樣的道理?」公投是讓民眾表達意見,地方政府不辦,中央就視為同意,邏輯不通吧?縣議員朱連濟怒斥荒唐,若政府強硬執行,絕對反對到底。蘭嶼媳婦希婻.米飛浪怒嗆:「不辦公投就視為同意,非常差勁!」
馬江黃濫權 形同宗教裁判所【摘要10.23.2013自由】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昨痛批馬英九為發動政爭,檢察總長黃世銘越級向總統報告、特偵組非法監聽國會,甚至尚未結案前就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形同扮演「中世紀宗教裁判所」,宣判立法院長王金平死刑,如此濫權的政府應該下台負責。
段宜康昨在總質詢拿出江宜樺在2006年投書媒體文章指出:「憲政主義的核心意義是統治者不得濫權、政府的權力必須受到節制。」段宜康抨擊,當初江宜樺教授指控的濫權就是馬英九政府正在做的事情。
一旁的羅瑩雪說,特偵組是在非行政調查時進行監聽;段批評,妳真的很丟臉,請問哪一條法律允許政府公布監聽譯文?羅竟然說:「我若回答就會被質疑是指揮辦案。」此話惹惱段宜康,痛批羅下台吧!
段表示,根據法院組織法,特偵組的職權範圍僅限於正副總統及五院院長等貪瀆案件、候選人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及重大貪瀆等案件,特偵組憑什麼作行政調查?這是嚴重越權和濫權。江揆答詢時仍否認特偵組濫權,但遭段痛斥,不要浪費時間耍嘴皮子,你根本回答不出來。
隨後,段宜康搬出刑事訴訟法「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的規定說,整起案件尚未定讞,總統和特偵組就大動作召開記者會;
江宜樺答覆時拿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為例,段立刻打斷江的話痛斥林益世案已被起訴,如今關說案尚未定讞,馬英九就說「王金平院長的行為是台灣憲政史上最恥辱的一天」,馬已判王死刑,黃世銘與特偵組扮演打壓異端份子的「中世紀宗教裁判所」,對王金平與柯建銘進行道德指控,國會自律去哪裡了?
段宜康還當著主席王金平的面質問江宜樺:「你多次在院外談司法關說,究竟是誰關說?」江不願正面回答,段三度追問後,江坦言:「根據特偵組交給行政院的調查,認為貴院王金平院長及柯建銘委員在通聯對話中,有牽涉疑似司法關說個案的情形。」坐在主席台的王金平則面無表情抬頭聆聽雙方對話。
江揆認了:9/4看到監聽譯文【摘要10.23.2013自由】行政院長江宜樺昨答覆民進黨立委姚文智質詢時坦承,檢察總長黃世銘於九月四日向他報告案情時,拿監聽譯文給他看;雖然他在八月31日已在總統官邸知道此事,但看到譯文後更加震驚。
由於關說案是在九月五日簽結,民進黨立委將繼續追究江揆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相關責任。江揆稍早回答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質詢時說,檢察總長黃世銘九月四日向他報告關說案時,有說「要簽結了」,但他沒追問何時簽結;黃有說是行政不法,刑事決定不起訴。
陳亭妃昨質詢江揆,八月三十一日深夜進入總統官邸參與討論時,有無看到監聽譯文?她當場播放馬英九總統受訪的影片,在主持人周玉蔻詢問「你們三位看過譯文」後,馬有答「是」。
江揆表示,這是主持人問的,八月三十一日當晚絕對沒看到譯文,馬只轉述大略的案情,未轉述譯文內容。陳亭妃痛斥,光聽馬轉述內容也是洩密,身為閣揆,江居然連偵查不公開都不知。她再質疑,黃怎能越級,直接向馬報告?顯示江只是傀儡院長。
當王金平面 江揆:王院長關說【摘要10.23.2013蘋果】綠委段宜康昨質詢行政院長江宜樺時質疑,特偵組稱「關說案是行政調查」,但哪條法律授權特偵組行政調查?行政調查能否公布監聽譯文?江指地檢署已在調查此事是否違法,段怒斥江推給地檢署,「丟臉!應該下台。」
特偵組稱監聽立院0972節費電話是一片空白,但綠委尤美女前天質詢指花蓮地檢署2008年偵辦前立委唐碧娥貪污案,監聽0972譯文卻是一整疊。綠委姚文智昨質詢時批特偵組說謊,法務部長羅瑩雪答,唐的監聽譯文,並非監聽立院節費電話所得,而是監聽另支電話與0972通話的內容。
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監聽結束後,執行機關七天內報由檢察官,五天內報法院審查,並通知當事人,若不能通知,執行機關應每兩個月檢討不能通知的原因是否消滅,否則法院可逕行通知當事人。但立院資料顯示,近五年監聽執行完畢卻未通知當事人的案件,竟有219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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