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卓鈞政績95
【摘要2014/04/13
聯合報】桃園地院調查,大園分局陳姓前警員,去年五月廿五日巡邏時,在轄區看到來台依親的越南籍阮姓女子在住家前等人,覬覦她年輕貌美,假藉查緝非法外勞,要阮女帶他到家中查看有無藏匿逃逸外勞。
他進屋後,他要求阮女「雙手扶牆、腳分開、不准動」,作勢要搜身,阮女嚇得照做,他卻突然強脫阮女長褲,摸臀、襲私處,阮女掙扎、反抗、哭泣、閃躲,他仍不放手,強摸30秒。
阮女向法官哭訴:「他穿警服、帶警槍,叫我不准動,我那敢反抗,當時真怕被他殺掉」。法院查出陳曾查詢阮女個資,陳才承認是被美貌迷惑。
法官指出,被告身為警察,穿制服、帶警槍,服勤時欺壓弱勢的外籍女子,惡行重大,依利用職權強制猥褻罪重判。
對群眾包圍警局的看法?【摘要4.13.2014蘋果】部分學生和民眾,因不滿警方前天清晨強制驅離在立院支持太陽花學運的「公投護台灣聯盟」蔡丁貴等人,前天號召1500人包圍北市警中正一分局,要求分局長方仰寧道歉下台。學運領袖林飛帆、陳為廷昨在臉書po文力挺包圍行動指揮、台大學生洪崇晏,譴責方仰寧毀諾驅離群眾,永久禁止公投盟路權申請違憲。
前晚口頭請辭的方仰寧,昨則獲北市長郝龍斌慰留及肯定,支持警方的網友並成立「無限期支持方仰寧、支持警察」粉絲頁,有逾21萬網友按讚。
執法與抗爭都不該越紅線【摘要2014/04/13 聯合報】集會遊行是憲法規定的人民基本權利,甚至因為「集會遊行法」規定過嚴,大法官已多次宣告條文違憲。最新的大法官第718號解釋,即直指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也需申請許可的現行規定違憲,須朝更開放的方向修法。
政府雖應盡量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但基本權利也有界限,不能違反比例原則。「四一一包圍中正一分局」之所以引發爭議,正是有人認為基本權利被侵害,卻又以逾越基本權利的方式還以顏色。
依集會遊行法,立法院及警察局周邊,不在禁止集會遊行地區之列,只要不違反規定,並非不得聚眾。因此,對於「公投盟」成員應否遭驅離?重點在是否合法?而非方仰寧有無「違反承諾」。
但依憲法及法律對人權的保障,中正一分局是否可以永遠封殺公投盟在立法院外的集會申請?此不僅可受批評,甚至確有違法、違憲之虞,這也是警方執法必須釐清的界線。
公投盟及聲援者的不滿可以理解,除了司法或行政救濟,也可訴諸輿論,但號召群眾包圍警局,直接對著分局長嗆聲「你會害自己被暗殺」,既有如公審,更有恐嚇之嫌。而若「包圍」合法正當,又何必藉詞「路過」?
過激的抗爭手段,甚至是得理不饒人,很容易模糊原本訴求。在媒體鏡頭下,一個可受公評的集會遊行准駁事件,演變成近千民眾對警察「眾暴寡」,恐怕再有道理也說不清。
在執法與抗爭之間,有人高喊「捍衛民主」,卻也有許多人「寧要法治」。一樣包圍兩樣情,關鍵在於那條紅線。
李鈞震:如果軍公教警「違憲」,就是一種叛國的行為。
這個政府在自我失控【摘要4.13.2014自由】四月十日,太陽花學運已經和平轉進,但是四月十一日上午六點五十分,方仰寧奉命撕毀承諾,突然動員數百名警力強制驅離在立法院正門的「公投盟」集會,重新引爆導火線,顯然這個政府不願意讓整起事件和平收場?
方仰寧應該回答:十一日凌晨承諾不會強制驅離的主要考慮是什麼?如果這些考慮是對的,為什麼要在幾個小時後輕易毀諾?如果認為清晨的強制驅離是對的,又為什麼要在前夜公開表示誠懇道歉並請辭?
既被封為「鐵漢」,就絕對不是面對群眾心生畏懼,那麼就是坦承錯誤,應該說明警方究竟是接受到哪個上級的指示,要去進行刻意滋事、激化社會對立的行動?
昨天,兩方不同立場的公民,以中正一分局針對白狼所定義「路過」的模式,分別到中正一分局門口,公權力的認定有無不同標準?這個發展又是執法者所期待的嗎?若是,目的是什麼?若不是,妥善處理的有效作為又在哪裡?
不論是當權者別有居心,不願退場;或是無能應變,無法退場;結果是相同的,就是抗爭未息,繼續蔓延。那麼,這個政府豈不就是在自我失控?因為,當家若是鬧事,或是當家卻辦不好事,有什麼資格再當家下去?
主政者永遠搞不清楚,國家元首的重責大任是什麼,從而始終沉溺在揮動權杖的快感之中不可自拔。當警民之間被不義政權所撕裂、不斷激化對立時,「沒把馬英九教好」,恐怕都不足以說明馬政權對國家造成的傷害。
這個社會必須冷靜反問:聲援方仰寧,把學生抹成暴民,就可以縱容國家暴力違憲肆虐?就可以不必再討論並解決世代正義的問題?什麼才是大是大非?
【摘要4.13.2014自由】針對台北市警中正一分局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為由,廢止「公投護台灣聯盟」路權許可,聲明該聯盟日後所申請集會將「不予許可」,法界質疑,此行政命令有違憲之虞,恐侵害憲法所保障人民集會自由權利,非常不妥適。
律師林俊峰強調,未來還沒發生,警方「預先否定」特定團體所申請之路權,濫用行政裁量,有違憲之虞,警方應針對個案執行,不該概括否定,權利受侵害的團體,可自力救濟提訴願,若仍不服結果,可再透過行政訴訟爭取權利。
林俊峰表示,若申請路權的團體違法,涉嫌妨害公務或公共利益,警方可廢止其集會進行,但僅限該次,不能以此為理由,預先否定該團體未來申請路權的權利。
律師邱一峰則認為,警方不能以過去案由,片面拒絕特定團體申請路權,若「未審先判」,將嚴重侵害人民集會自由,該行政命令違憲無效,下命令者也涉濫權。
根據北市警方資料顯示,公投盟自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迄今,以各種不同名目向中正一分局申請在立法院前的濟南路與青島東路,限時分段輪流舉辦集會,每次為期一週,共計申請超過兩百次以上,警方幾乎都核准。
據了解,警方會撤銷公投盟路權,是因學生在攻佔立院、政院行動中,警方查出是公投盟適時提供油壓剪、鋁梯、棉被等工具,以致民眾迅速攻陷兩院,警方認定,公投盟涉嫌支援滋擾事件,而廢止該聯盟在立法院周邊之集會許可,並逕行宣告「日後不再核准」。
馬英九政績 新兵口角撂10煞 軍營叫囂【摘要4.13.2014蘋果】新兵受訓結怨,放假惹事端!苗栗頭份斗煥坪軍營,昨辦新兵懇親會,門口卻聚集十多名惡男,分持棍棒在營區大門叫囂、挑釁,還嗆「劉某某你不用躲,總會堵到你的!」目擊民眾直呼:「真是無法無天,社會治安蕩然無存!」
軍方范姓營長指出,這梯次代訓600多名新兵,其中同連分住苗栗的劉姓及住桃園的邱姓新兵,日前兩人因在寢室碰撞互嗆積怨,昨首度懇親日,邱男從桃園撂4車16人,準備在營區前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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