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威仁政績2
Beethoven - Symphony n°7 - Berlin / Furtwängler 1943
【摘要2014/04/18自由◎
黃招榮】根據郭冠英本人的自述:他申請復職,一申請就通過。對此,台大PTT網站有網友指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7條清楚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而郭冠英復職才一個月就要過65歲生日,最快七月就可申請退休,省府任用郭冠英明顯有適法性的問題。
另一名網友則補充《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廿八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顯然郭冠英的復職案,有人包庇不法,且嚴重瀆職。
反觀前台北市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因為反對「一綱一本」的教育政策,控告台北市長郝龍斌違法。事後台北市也因為「一綱一本」遭到強烈的批判而終止,事實證明蕭曉玲老師有先見之明且仗義執言,理應恢復蕭老師的教職、名譽及多年來虧欠的薪資。然而不論蕭老師如何循救濟申訴管道為自己平反,屬於蕭曉玲老師的公平正義至今遲遲沒有到來。
一綱一本的廢除,已還蕭曉玲老師一個公道,然而站在政府暴力對立面的蕭曉玲老師,卻永遠得不到平反,郝龍斌甚至對蕭老師連一句道歉都沒有;但與馬英九政府的國家暴力融合為一體的郭冠英,卻可以無視法律之規定,且一申請復職就通過。
再過三個多月,郭冠英就可以享受他最歧視的台灣人的血汗錢,每個月八萬元的終身俸,且在郭去世後,其配偶還可領一半,直到郭的配偶本人去世為止。如此的不公不義,簡直是「吃人夠夠」。
陳威仁政績 集遊是權利不是恩惠【摘要2014/04/18自由◎
林鈺雄】誰是411驅離的下令者?隨著輿論撻伐,神隱5天的台北市警察局長黃昇勇終於出面承認。這個「就算違憲也要驅離」的決定層級,如同外界的臆測,不是小小的方分局長。姑且不論有無更高層的影武者,事件真正的焦點是:立院外集會哪裡違法?警方憑什麼驅離?又憑什麼永久取消任何人的集遊權?
即便從法界最保守的見解出發,411驅離也違法、違憲。大法官在318佔領立院後三天出爐的釋字第718號解釋,已經宣告緊急性、偶發性集會事先許可制違憲。雖然是定期失效,但立院和北市警方隨即以一連串明示和默示的事實及法律行為,來追認立院「外」集會的合法性;
此外,極端保守的《集遊法》,現行第6條雖有不合理的禁制區規定,但立院及警局不在禁制範圍,仍得合法集會。換言之,立院外和平集會本來就是《憲法》保障的人民「權利」,而非警察施予的「恩惠」。黃警官比大法官還大?
其次,和平集會是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21條明文保障的權利,依照《兩公約施行法》第2、3、4條具我國內國法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公約規定,且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HRC)之解釋。
根據ICCPR的立法史文件,第21條起草時共產國家本擬使用限制集會自由的曖昧用語,但HRC定版的條文,明白拒卻這種執政高權「居高臨下的恩惠取向」(patronizing
tendencies),因為世界各地的歷史經驗顯示,如果高權自己說了算數,當權者只會容許維護自己利益和政策的集會(例如反反服貿)。「公約」明指集會自由是人民的權利,不是國家的恩惠。難道黃警官的命令也比兩公約還大嗎?
證諸幾十年來HRC的案例法和聯合國文件解釋,高權不但沒有自居施恩的資格,反而負有一系列的「積極義務」(positive
obligations)去保障人民集會權並維護其和平性。
事實上,各國際人權機構最常宣告締約國違反公約的理由,便是國家違反了積極義務。這些義務的內容:例如,空間實現權,亦即國家負有促成集會者取得、使用室內、外公共空間(例如立院外)的義務,包含安排交通配合措施(戶外集會難免影響交通)。再如,警方自身應極力避免任何「激化」示威者的言行舉止(如宣告永久取消路權、棍打和平靜坐者)。
更重要的是,警方必須透過空間區隔及交通管制的積極措施,預防集會者被「反示威者」騷擾或挑釁;必要時還應禁止反示威來阻止衝突,諸如反示威者對集會者揮刀恐嚇或公然穢言侮辱的離譜挑釁。
我國現行法也有處罰妨害他人集會的明文規定,只是檢警視而不見而已。如《刑法》第152條規定以強暴、脅迫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集遊法》第5條和第31條也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合法集會、遊行者,最高亦處二年徒刑。此外,反示威者若對集會者開罵公然侮辱,還會觸犯《集遊法》第30條的罪名。
就算不管積極義務,法治水平再怎麼低的國家,也不能低到連「禁止歧視」的最基本義務都公然違反。北市府宣稱331白狼是「剛好路過」,411群眾是「違法集會」;郝市長遇到張安樂就屈膝當辯護人,碰到公投盟就搖身成追訴者,其恣意何必浪費唇舌多言?
最後,本欲「接軌」國際人權的兩公約,主管機關正是法務部,看看羅部長上任後荒腔走板的拖棚歹戲,何必驚訝兩公約被「接出軌」了呢? (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國民黨政績 稱學生紅衛兵 王丹:凸顯對中國歷史的無知【摘要2014/04/18自由】國民黨立委蔡正元、吳育昇和部分媒體在太陽花學運期間曾多次批評參加學生是「紅衛兵」。
對此,王丹今天晚間在臉書貼文,表示有些台灣人動不動就批評參加太陽花學運的學生是紅衛兵,讓他這個來自中國,專門在大學開課講文化大革命的人「齒冷」。王丹更批這些藍營人士「不知道什麼是紅衛兵就張嘴!」
王丹解釋,中國的紅衛兵是毛澤東「自上而下政治動員」的結果。而參加太陽花學運的台灣學生是「自下而上群眾動員」的結果,兩者性質完全不同。所以把參加太陽花學運的學生比喻為紅衛兵,「只能凸顯出對中國當代歷史和政治的無知。」
國民黨政績 清境農場採購弊案 糾正退輔會【摘要2014/04/17中央社〕監察院說,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境農場辦理採購案件,弊端叢生,今天通過監委林鉅鋃提案,糾正退輔會、清境農場。
監察院指出,清境農場辦理「99年度觀光客倍增計畫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案」等採購案件,出現諸多疏失,包括招標文件記載不確實、未依規定程序核定底價、違法審標、未注意可能有圍標嫌疑、履約管理鬆散、違法轉包、分批採購以規避採購法、勞務採購費用不合理偏高。
糾正案文說,清境農場國民賓館為參加「星級旅館評鑑」,在101年5月至8月以小額採購方式,分別辦理6次小型修繕工程,金額是新台幣3萬到9萬元不等,合計45萬元,這些修繕工程都是土木包工業可以承攬施作的項目,卻沒有合併辦理招標,意圖分批採購規避法令。
糾正案文也說,清境農場98年底以468萬元建置管理資訊系統,採購契約未訂定軟硬體維護條款,而以小額採購維護修繕,100至101年間系統辦理10餘次維修,廠商維護人員以每人每小時3500元計費,這跟行政院工程會訂定資訊委外服務人員計價參考要點,系統管理按時計酬費用為819元相比,顯然不符採購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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