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核四2
J.S.Bach - French Suites
【摘要2014/04/24
自由】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為「停建核四」無限期禁食進入第二天,「鳥籠公投」也受到強烈質疑,民進黨主席蘇貞昌昨為此拜會新北市長朱立倫,雙方會後強調,對於核四安全立場與解決問題的看法完全一致,兩人都主張速修公投法,降低公投門檻,盼朝野加速取得共識。
儘管已有國民黨立委江惠貞等提案修法降低公投門檻、藍營明日之星朱立倫也表態支持降低公投門檻,但馬英九總統依然態度強硬。馬昨下午主持國民黨中常會時表示,不能因為個案或一時妥協,就來「破壞制度」。
馬總統昨晚和行政院長江宜樺會商,仍然堅拒調整公投門檻。府院認為,地方性公投的門檻有討論空間;但在全國性公投,例如核四,因為攸關全民、台灣的經濟未來及產業發展,屬重大政策議題,府院還是認為應該維持現行公投法設計。
朱立倫在蘇朱會後共同記者會指出,「非核家園」是一定要走的路,沒有核安,就沒有核四,「我對現在核四的安全沒有信心,所以核四廠沒有資格營運,這是我的立場。」如要解決已紛擾三十年的核四問題,最後可能還是得走上「公投」這條路,但如何執行?過去大家對於公投門檻過高、無法擴大參與的疑慮,「公投法」應該調整與修正。
核廢料 公投處置得掉?【摘要2014/04/24
自由◎
陳善德】馬英九前往義光教會探視禁食的林義雄,代表政府跟林義雄承諾,核四經國內外專家安檢之後,會交由全民公投來決定它的未來。
沒錯,使用核電的這一代人,可以公投決定要不要冒險,但是核電廠運轉所產生的核廢料無法被回收再利用,卻需要未來萬年世代去保管維護,這一代生活用電所生廢料,未來世代的人民如何透過公投表達他們的意願?
只要核廢料無法被妥善處理,無法在這一代做好完全回收再利用,核能發電都不該是民生用電的選項,這是維護永續環境的根本正義,也是對後代子孫的基本尊重。「活在這一代的人,有誰可以決定把核廢料留給子孫?」
蘋果民調:總統馬英九承諾核四經國內外專家嚴格安檢後交公投決定未來,請問你是否支持?
核四存廢與公投修法需同步進行【摘要2014/04/24
自由】「核四存廢」與「公投法修正」,是兩件事,前者提供了思考的基礎,成為後者最佳的討論平台;後者則是解決對立的制度工具,使公民經由直接民權制衡總統獨裁與代議失能。核四與公投形成非常顯著的共振效應,激盪台灣社會正視這兩件事的無法置換性,必須同步面對並處理。
不過,國家元首顯然對社會的脈動不應不理,國會正常的運作機制,有政治力意欲強加介入的跡象。不僅如此,這些天來,面對社會各界各類廢核的訴求,主政者的態度一成不變,非但不聆聽,而且無不全副武裝地反擊。例如:一,直接停建核四。這位總統說:「行政院單方面並沒有權力宣布停建,因為大法官解釋明確指出,經立法院通過的核四預算,就是措施性法律。」
二,核安無法保證不核災。他的答覆是:「我願代表政府承諾:核四經國內外專家嚴格安檢完成後,交由全民公投來決定它的未來。」
三,調降公投門檻。他於是堅持:「若不設公投門檻,就沒有正當性,而且直接民權,包括創制、複決是例外,代議政治才是常態。」總結其思考脈絡,豈不正是:立法院不能立法,行政院沒有權力,一切我說了才算?
全國最大亂源的馬英九,他的毀憲、枉法、歪理,完全站不住腳。首先,大法官釋憲520號解釋所彰顯的是,行政部門決策過程中必須要具有民意機關參與的「國會主權」精神,因此只要行政院與立法院審時度勢、協調共商,立即可以迎刃而解,何來當局妄稱行政院沒有權力的問題?國民黨立委李慶華主張由行政院提出停建報告,由立法院做成決議,正是解套方案。
再者,讓公投的行使常態化,不僅是民主國家的基本指標,同時這是憲法「主權在民」原則的體現,公投法據以將法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重大政策複決創制、憲法修正案複決四項列為適用範圍,憲法第十七條亦明訂:「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朝野立委要改正過去的立法怠惰以及鳥籠公投的錯誤,馬英九竟在國民黨中常會逕自定義何為常態、何為例外,這是自比太上大法官?豈有此理。
孫文在〈民權主義第六講〉解釋得很清楚︰「人民要有什麼權,才可以管理法律呢?如果大家看到了一種法律,以為是很有利於人民的,便要有一種權,自己決定出來,交到政府去執行。關於這種權,叫做創制權,這就是第三個民權。」
「若是大家看到了從前的舊法律,以為是很不利於人民的,便要有一種權,自己去修改,修改好了之後,便要政府執行修改的新法律,廢止從前的舊法律。關於這種權,叫做複決權,這就是第四個民權。」今天的馬英九公然棄總理遺訓、三民主義為敝屣,黨紀何在?
蘋論:馬江真想解決問題嗎【摘要2014/04/24
蘋果】林義雄用禁食反核四,讓朝野雙方都陷入極度焦慮的狀態。其實,爭議逾三十年的核四該怎麼走?我們的《憲法》提供了相當明晰的解決路徑,願不願意按部就班地化解爭議,端看執政者的心態而已。
西元2000年,甫上任的總統陳水扁為執行民進黨的反核黨綱,逕行宣布核四停建,引發軒然大波與朝野對抗。當時,對於行政院可否針對一項正在進行中的國家重大政策逕行改變或停工?有極為激烈的爭議;這議題後來交給大法官會議解釋,因此有了著名的大法官第520號釋憲文。
江宜樺說行政院不能片面宣布停建核四,馬英九先前也說過,貿然停建核四恐涉及違憲;但馬、江說法顯然都錯解了520號釋憲文。事實上,連總統都可民選了,豈有重大延續型政策不能變更之理?所以釋憲文說:「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當有重要政策要變更時,大法官會議要行政院先請示立法院的意思,若雙方意見一致,那就去做;若意見不一,那就「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解決僵局的機制當然包括倒閣、解散國會及公民投票。
馬江異口同聲說,核四的未來,交給公投處理。這不是不可以,問題是,若立法院可做出主決議,或行政立法兩院可協調出方案,為什麼非得走到公投這一步?
更何況,現有的《公民投票法》是鳥籠《公投法》,若最後因極不公平的門檻設計致核四停建被否決,那雙方不是繼續吵嚷不休?
除非已預設要用鳥籠《公投法》來卡死核四停建的主張,或進行後續政治動員,否則我們完全無法理解為何馬政府要捨棄現有行政立法兩院的協商機制,卻不願化解迫在眉睫的核四爭端。
公投…重點不在核安 在民主正當性【摘要2014/04/24聯合報╱胡祖慶/東海大學政治系副教授】馬英九做出公投承諾,核四問題來到決斷時刻。朝野領袖如何取法先進國家經驗,建立可欲慣例是頭等大事。下述四點值得注意:
第一,核四議題果真交付公投,核安便非主要考量。一旦政府決定「相信人民」,相信核安的人可能選擇停建核四。相對地,有些人認為即使核能電廠有其安全疑慮,仍然願意支持續建核四。在英法等國歐體公投當中,我們能夠觀察到類似情況。
第二,核四議題果真交付公投,宜由執政黨發動,避免樹立「少數黨選擇公投議題」先例。在同為雙首長制的法國,公投被視為總統和人民對話。第五共和肇建至今,所有公投案均由總統提起,並無讓少數黨選擇公投議題情事。1986年密特朗變更國會選制,在野右派政黨提出「公投決定論」主張遭到拒絕是典型案例。
類似情形出現在採行內閣制的英國,無論1975年歐體公投,或2011年變更國會選制公投都是由政府發起。
第三,核四議題果真交付公投,應考慮取消可決門檻,強化決策的民主正當性應該是唯一考量。英法等國的全國性公投都沒有門檻限制,如果主事者堅持這點,會讓問題變得更加複雜。
第四,核四議題果真交付公投,應該重視責任問題。假設贊成續建核四的選民居於多數地位,反對陣營便須接受。與此同時,政府支持度可望有所提升,二千年法國總統席哈克「縮短總統任期」公投曾經產生類似效果,幫助當事人兩年之後連任成功。假設公投結果不如預期,主政者允宜展現政治風骨,如1969年戴高樂是在公投失利後辭職下台。
最後,「核四公投開啟服貿公投,服貿公投開啟統獨公投」的疑慮或許可以排除。2003年公投法制定以來,華府始終在我國公投事務方面扮演煞車器角色。在可見將來,問題失控的可能性不大。核四議題或許可以提供國人同時成熟看待直接和代議民主的契機。
不知林宅血案事發地?江揆竟問 義光怎借場地給林?【摘要2014/04/24
自由】前民進黨主席林義雄為廢核四選在當年「林宅血案」事發地、義光教會展開禁食;行政院長江宜樺前天到場探視時,曾與牧師邱瓊苑對話,據轉述,江當時竟詢問邱:「義光教會怎麼會借場地給林義雄禁食?」讓在場人士相當錯愕。
民進黨立委田秋堇昨諷刺說,江揆問這種問題,「我不驚訝」,顯見江至少不知義光教會從前就是林宅,也「對林宅血案渾然不知」。
邱瓊苑昨受訪時證實,江揆當天連問了幾個問題,她感覺江似乎想引導她,認為教會不該與政治訴求有關。她當時清楚回答,「這裡原本就是林義雄的住宅」,而關心台灣這塊土地,對民生、政經等議題保持關注,原就是義光教會的立場。
曾任林義雄助理的田秋堇批評,江揆若不知義光教會的過去歷史,便無法理解林義雄。田並說,江揆與馬總統前後去探視,看不出他們的擔憂;馬、江到場簽字,「就像跑攤一樣,為自己消災成分居多」。
談起林義雄,田秋堇說,林選擇靜坐的地方是林宅昔日客廳,女兒最常在那兒向他撒嬌,而他靜坐位置可看到以前的地下室入口,「那是他的傷心之地,是他充滿回憶的地方,也是他準備與世訣別的地方。」她呼籲江揆,還是先把林義雄、林宅血案了解清楚再說。
太陽花學運領袖魏揚的媽媽、東華大學華文系教授楊翠昨也對此痛批,江宜樺院長、江教授是非常不用功,應該被當掉的學生,為什麼可以當行政院長?到底是什麼逼一位長達卅年的運動者,需要用自殘表達理念?如果江宜樺知道(林宅血案發生地)卻還那樣問,她覺得非常可恥、邪惡,這樣問的意義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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