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5日 星期五

黃國昌談服貿 批政府騙很大

太陽花學運39
【摘要2014/04/24 自由】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黃國昌與邱文聰,昨天晚間在交大講解服貿議題,黃國昌批評,政府說要編列九百多億在服貿上,實際GDP才增加30多億台幣,這種「利大於弊」的算數,連他也不會算,讓在場爆滿交大同學笑翻。
黃國昌說,從生老病死到食衣住行育樂,大學生今後要就業的範疇,服貿全涵蓋在內,關鍵重點在服務提供模式。自由貿易談判原則有三:任何貿易協議必須對等,國家利益應在商業利益之上,談判過程必須透明化。
黃國昌猛批,馬政府為了不失信於中國,要求國會就服貿協議必須包裹審查、包裹表決、不得修改,且事前必須保密,不能向國會報告、不能讓產業參與。
他表示,國會對服貿從備查改為審議,是行政命令,而非兩岸協議,其規範之空洞,行政與立法部門,都有責任。
黑箱協議知多少【摘要2014/04/24 自由◎ 賴中強】2009年四月廿六日兩會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四月卅日行政院院會認定該協議不涉及法律修正,只要送立法院「備查」即可。六月十日立法院內政等五委員會召開聯席會,會中十七位在野黨委員提案「司法互助協議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完成相關立法程序,才能依法執行協議內容」,擔任聯席會主席的張慶忠不敢表決,因此做出「另定期處理」決議。
至今,司法互助協議仍高掛在內政委員會待審法案清單,國會並未通過,也未曾同意超過三個月「視為完成審查」,但馬政府卻橫柴入灶,擅自通知對岸生效。這樣的行政獨裁對於人民的影響是什麼?
最近可能面臨死刑執行的杜明郎、杜明雄兄弟就是最好的例子。刑案證人的證詞嚴重影響法官對事實的認定,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有詰問證人的權利,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並稱「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就刑事被告而言,包含其在訴訟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即屬該等權利之一…,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然而,被控在中國強盜殺人的杜氏兄弟,一審經台南地院判決無罪,後來高院改判有罪的主要證據,竟然是透過司法互助協議由中國公安提供的證人筆錄,而在整個訊問過程中,被告完全無法參與、無法詰問證人!
嚴格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是文明國家的義務。司法互助協議剝奪了杜氏兄弟詰問證人的權利,行政院卻說只要送立法院「備查」即可。
中國司法制度侵害了國人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最高法院判決竟然說「大陸…一九九六年…刑事訴訟法做大幅度修正…,對訴訟之公正性與人權保障方面已有明顯進步,故該地區之法治環境及刑事訴訟制度,已有可資信賴之水準」,這樣的判決,艾未未、劉曉波看了會哭,這樣離譜判決應否執行,請有權者三思。  (作者為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召集人)
新北市衛生局真不衛生【摘要2014/04/24 自由◎ 沈政男】在太陽花學運中被打傷後倒地抽搐的王姓牙醫師,竟然遭新北市衛生局質疑其罹患癲癇,不適合繼續執業,實在太扯。
醫師法第八條之一規定,廢止執照的條件是「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試問,癲癇是精神疾病嗎?
國內精神科常用的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手冊,或者第十版國際疾病分類法,都沒有將癲癇列為精神疾病,憑什麼質疑人家行醫能力?
精神、神經,傻傻分不清。癲癇是一種腦細胞異常放電引起的神經系統疾病,絕大多數癲癇患者,精神狀態都屬正常,不必看精神科,更沒有精神疾病,他們可以讀書能夠就業,為什麼不能當醫生?顯然有歧視癲癇患者。
更何況王姓牙醫頂多只有一次抽搐經驗,而且是腦部被打以後引發的狀況,根本不算癲癇,因為癲癇指的是反覆抽搐的慢性疾病。
新北市衛生局知不知道癲癇已經正名為伊比力斯症?你們如果不能為這些患者消弭社會印記也就罷了,至少不要在那邊助長污名化。(作者為精神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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