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宜樺政績376
L. Boccherini - Complete Cello Concertos, Julius Berger
【摘要2014/04/08
自由】324流血驅離當早,各界吶喊「制裁國家暴力」,高官卻只回應「追查太陽餅」。兩週以來,檢警對破窗侵入的追緝鋪天蓋地,但對國家驅離的暴行卻裝聾作啞,甚至還傳出騷擾受傷學生作證的妨害司法之舉。「人命不如太陽餅、人身不如破玻璃」,這是要傳達追訴機關的司法正義觀?還是自身的共犯結構觀?
國家暴力是犯罪。犯什麼罪?誰該負責?部分員警驅離時以警棍毆打靜坐學生(及民眾,如理化林老師)頭部等致命部位的行為,依我國實務可能構成不確定殺人故意之殺人未遂罪;其他施暴行為,如警盾剁擊靜坐者、圍毆或追打離去者等,視情形可能構成各種傷害罪名(如倒地抽搐的王醫師、還在住院的林同學)。
脅迫並逼離急救醫護者,可能構成醫療法的施暴醫療人員罪。這些事實細節雖然有待釐清(例如員警身分),但線索和資訊早已滿坑滿谷,只差北檢要不要「真的徹查」(例如,不要假指定分案而行吃案之實)而已。
至於員警施暴驅離,可否主張刑法上「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答案很明確:我國法治不但沒有容忍國家濫用暴力的法令,反而是嚴厲禁止:從《警察職權行使法》到《警械使用條例》,再三揭示僅能使用「最小侵害手段」的比例原則。
在集會情形,由於涉及憲法保障的集遊權之衡量,因此《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六條更誡命驅離手段必須適當,「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據此,對付手無寸鐵、臨時聚集的行政院外靜坐者(參照三月二十一日甫出爐的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只許強制抬離但絕不容任意施暴,遑論鋼棍敲頭,否則無從阻卻違法。
至於施暴醫療人員的「犯罪與國恥」,別說我國法令了,恐怕連在全球的「交戰國」都找不到合法化事由。流血驅離的國家暴力,重點已非有沒有執法者犯罪,而是「還有誰」該負刑責?
既然江院長的下令已經昭告天下,王卓鈞署長也予證實,江、王二人自難全身而退。依照我國向來通說與實務,主導犯罪計畫謀議者縱使不在現場,委由他人(含下屬)實行仍為共同正犯。唯一可能的辯解只有:個別共同正犯之「過剩行為」,也就是江、王主張施暴是員警的「個人行為」,大事化小來嫁禍下級。
但是,命令如果要求「使命必達」,僅以有限警力一一抬離數千名靜坐及聲援群眾,根本不可能達到「限期淨空」的交辦任務。因此,執行員警使用暴力,若非上級明示或「默示」(共同正犯的犯意聯絡,可以默示為之)的命令內容,就是其「已有預見或可得預見」的範圍,依照向來司法見解,下令者必須為所致的侵害結果負責。
江、王和部分施暴員警的刑責,早已昭然若揭。真正的焦點與難題,反而是其他共犯的範圍(例如金、郝有無助力?),尤其是,馬總統到底在整起驅離計畫中扮演什麼角色?是不是犯罪支配觀點所稱真正的「幕後操弄者」?
國際上有關違反人道等罪名時所援引的「艾希曼原則」,就是在於建立「遠離現場之上級」與下屬殺戮犯罪的刑責關聯性。在著名的「柏林圍牆射殺案」,德國檢察官一舉起訴命令系統的所有上下級,從實際執行者、各級命令者到最高層領袖:東德前國家主席何內克,儘管個別射殺行為並非何內克「親自」命令,亦難辭其責。
當然,刑法不只是解釋問題,刑法的實踐本質上是權力問題。而依照馬江唸唸不忘的我國「法治」,實踐權力首在檢察官,尤其是現場轄區的北檢。這也是為何從刑法學者、各行法律人到非法律學生,一波波發起連署點名北檢楊治宇檢察長應徹查並追訴國家暴力的原因(http://ppt.cc/Agas)。如果我們坐視國家暴力,自己就將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退場→上法院→坐牢? 論抵抗權之意義與法律責任【摘要2014/04/08
自由◎
李仁淼】自三一八太陽花學運發生後,迄今已超過廿日且已有二百多名參與學運之相關人受到偵訊。有關「抵抗權」之行使要件,日本曾於1962年的判決中做出:
一、在民主主義之基本秩序受到重大之侵害,憲法存在本身受到否認之情況;
二、國家之不法在客觀上已經非常明確;
三、由憲法、法律所規定之所有法律救濟手段,均已無達到有效目的之可能,作為法律秩序重建之最後手段,為發動抵抗權之要件(札幌地判昭和三十七年一月十八日)。
太陽花學運雖起因於立法院委員會審查服貿協議時,張慶忠委員強行使其通過,引起以大學學生為主之人民採取占據議場等較為激進之手段。不過若審究其背景,則包含2008年陳雲林來台時,政府對人民的表現、集會甚或營業自由進行壓制、去年九月政爭中行政部門企圖介入立法部門逼迫立法院院長下台,破壞權力分立原則。
加以服貿協議之簽署,更可能會涉及人民之工作權、生存權甚或台灣的國家定位等重大憲政議題等因素。在相關資訊不透明且情況急迫狀態下,服貿協議通過與否,恐非只是單純的「程序問題」,且相關之憲政危機亦恐難期待於事後藉由司法就個案進行救濟。
「抵抗權」之行使,往往會被戴著合法面具進行人權侵害的執政者,以「違法」之理由追究相關責任。就此次參與學運之學生而言,可能面臨相關民刑事責任之訴追。設若相關人日後被起訴,「抵抗權」能否在我國司法實務上受到採用?實考驗著擔任司法審判之法官的「良心」與人權素養。
(作者為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李鈞震:在獨裁者蔣經國執政時期的檢察官、法官、大法官,絕大多數都會接受國民黨高層的關說辦案,並且也都會收受紅包,當時的司法官絕大多數是社會敗類!其中不少人如今仍是司法界的高官權貴階級。『狗改不了吃屎』,一旦養成習慣,很難改變,黃世銘一定不敢否認這個定理!
大人要接下學生的棒子【摘要2014/04/08連賢明、楊泰興 蘋果】這一場學運最大貢獻,是讓國人關注到服貿議題對台灣方方面面的衝擊,同時也深化探討層次,這些學生讓我們警醒,服貿不只是一紙經濟協議,同時牽涉到生活方式、文化價值甚至台灣主體性的維繫,更牽涉到我們對下一世代許諾怎樣的未來。
多天來正反雙方所揭露的,讓我們知道服貿其實沒有政府講得那麼好,也沒有反對方說得那麼壞。雖說經濟學通常鼓勵簽訂貿易協定來促進自由貿易,但整體社會獲益並不代表個別團體獲益,已有許多研究指出,自由貿易助長貧富分化,社會菁英通常在自由貿易中獲利;相反的,普羅大眾則需忍受自由貿易衝擊。
比起國外那種錙銖必較的談判,這次台灣和中國簽訂服貿過程相當短促且缺乏配套。不但事前沒邀請不同產業商量如何降低衝擊,也沒針對弱勢產業損失估算補償金額。僅籠統宣示分十年編列總額982億元基金來救濟弱勢產業,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此措施安慰成分居多。為何這麼說?
因為以台灣財政困窘情況來看,這救濟成為看得到吃不到的芭樂票。馬英九總統上任來一共舉債超過1兆8247億元,中央政府舉債已達GDP的38.6%,距離債務上限40.6%只剩2個百分點(約是2727億元),按這舉債速度,明年政府若不調高舉債上限,政府預算恐怕就編不出來,到時候最可能是受益產業荷包飽飽,受害產業苦水滿肚。
政府在宣傳服貿好處同時,應負責任的先籌措救濟弱勢產業基金,可在通過服貿協議前,先通過財政部所提中期「財政健全方案」,理由有四:
第一,該方案中三個主要措施:將金融營業稅由2%調高5%,新增個人所得稅級距,兩稅合一抵免金額減半,這些影響多半是高所得對象。而這些對象本來就是貿易協定最大受益者。
第二、財政健全方案本來就是行政院施政目標,按理通過只是時間問題,不會打亂政府施政順序。
第三,這方案預計每年能增加稅收700億元。假使政府能從新增稅收中固定提撥補償基金,弱勢產業才能在簽訂服貿「確保」保障。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這次服貿爭議反映出民眾對政府政策的不信任,馬政府與其要求金融業力挺服貿,還不如說服金融業接受營業稅提高。先通過財政健全方案,能宣告將來服貿利益也會循此模式共享,方能有效提高民眾對政府信任。
倘若在目的、策略上,加入服貿若真是全球化世界求生存的最可能選項,那麼當學生點破「國王沒穿新衣」,大人們責無旁貸需接下學生的棒;惟有更全面、更嚴謹地完備整體配套措施,這樣才可能留給街頭、議場的孩子們,一個可生存、可持續,最重要的是更公平的未來。
政院版兩岸監督條例 學者嗆根本「不監督」【摘要2014/04/08
自由】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召開「從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談判、簽訂及審查過程之爭議談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公聽會,學者質疑政院版監督條例根本就是「不監督」,陸委會主委王郁琦也火力全開,反批民間版過度賦予立法權,已經侵害到行政權。
「政院版草案提了比不提還糟糕」,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姜皇池批評,原本按照現有機制,立院還可以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處理協議,若按照政院版,行政部門得以把自認有風險的部分放到備查程序,讓立法機關要審議非常困難。
中研院法研所副研究員黃國昌也質疑,政院版是把現在的黑箱程序合法化,將兩岸協議認定為行政命令,以準用方式解套,顯示行政院立場從未改變過。王郁琦又批評民間版監督條例根本就是兩國論,不符合憲法,且會對兩岸關係造成衝擊。陳其邁反嗆「重點在於政院版根本沒有民主審議程序。」
除了死當還是死當【摘要2014/04/08黃舒芃 蘋果】行政院日前提出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被某些人視為馬政府「釋出善意」的表現。然而真的是如此嗎?
一、訂與不訂,差別何在? 本次服貿協議在形式面所引發的兩大爭議,一是欠缺一套提供國會審議的遊戲規則,另一則是國民黨立委硬是將服貿協議定性為「行政命令」,進而突襲闖關。因此要問的是,被視為馬政府「善意回應」的本草案,究竟是否有助於解決這些爭議?
首先,本草案第一條宣稱其目的在於「提升兩岸協商之公開透明及公眾參與」、「強化國家安全評估」及「落實立法院監督」。然而我們不禁要問:本草案到底新增了什麼?
除了把協議簽署之前與簽署過程中,看似繁複、實則稱不上有任何監督與拘束意義的「溝通」、「諮詢」、「報告」等形式步驟放進條文外,針對真正扮演關鍵角色的國會監督,特別是協議簽署後的國會審議程序,本草案竟只是把原有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複製貼上。既然如此,本草案訂與不訂,有何差別?
二、誰的法制化? 草案第十六條大有深意:藉由複製、呼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至六十二條所規定的程序,草案把備受爭議的兩岸協議定性拍板定案,將馬政府禁不起檢驗的「行政命令說」公然扶正,也連帶將「三十秒通過服貿」的行為法制化。
三、落實公開還是加強保密? 之所以要為兩岸協議訂做一套監督法制,無非是因為兩岸關係具有特殊性與敏感性。然而,本草案通篇內容念茲在茲的,卻一再是對「機密」的重視與保護,絲毫不見草案第一條宣稱之所謂「公開透明」及「公眾參與」空間何在、意義何在,反而讓行政部門在面對資訊公開的要求時,更可堂而皇之地一概以保密為由搪塞。
總的來說,本草案在照抄既有相關規範之餘,真正的「建樹」無非就是讓所謂「兩岸協議是行政命令」的論調披上法制外衣,藉此一方面再度強化「兩岸協議是行政部門專屬特權,國會無置喙餘地」印象。
另方面更意圖塑造「一切都是行政專業性、技術性事項,無涉主權爭議」的假象。這樣的草案被外界評為「一場騙局」,慘遭「死當」,只能說一點也不令人意外。 〔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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