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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7日 星期一

石木欽遭彈劾 職務法庭將參審

 許宗力政績42

Winners Concert I: Clara-Jumi Kang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W1Ni31A4yQ

【摘要2020.8.15.中時】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被控與富商翁茂鍾不當飲宴,及買股票賺進逾2千萬,去年9月請辭,司法院人審會將全案移送監察院議處,經監委調查發現,石木欽確實有與訴訟當事人不當接觸、飲宴情事等,損及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14日通過彈劾石木欽。

石木欽表示,上屆監委就曾提案但未通過彈劾,本屆監委不顧他提出有利證據,只憑想像羅織,輕率通過彈劾,且對法律明文規定「從舊從輕」10年的追懲時效,置之不理,本案是「為了彈劾而彈劾」,新任監委淪為政治打手,他深感遺憾。

監察院昨天再次召開彈劾審查會,以120票通過彈劾。監委高涌誠直言,沒想到「權貴司法」仍存在司法圈,假使此案未公諸於世,那市井傳聞的「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將繼續發生。

監委王美玉說,石木欽自1997722日至2017年間,多次接受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招待,並頻繁與翁及其律師飲宴、球敘;石任最高法院法官期間,對翁茂鍾審理中案件或下級審剛宣判完案件,與翁會面並提供法律意見。

王美玉指出,翁茂鍾除涉入百利案的5件官司,還涉入怡安、應華、佳和炒股案,石木欽在這段期間頻與翁茂鍾不當飲宴接觸,石甚至以兒子的名義,向佳和公司買進翁所經營的聯亞公司股票100張,聯亞上櫃後,再以每股300元以上價格賣出,獲利逾2千萬。

高涌誠直言,包含檢、警、調、法等諸多高官都捲入此案,雖然石木欽辯稱已過10年懲戒時效,但憲法與監察法對監委彈劾權並沒有時效規定,「若監院不調查,船過水無痕,這些人仍爽領退休金,社會大眾可接受嗎?」

高涌誠說,此次調查也比對翁茂鍾的筆記本,石木欽說筆記本不能成為證據,他認為,受法官法保障獨立性的法官,本應接受比較高的責任,即使監委調查有些許道德審判,但難道不該對法官進行道德要求嗎。石木欽的彈劾案,將依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新制,由3名職業法官與2名參審員共同審理。

 

2019年10月21日 星期一

你有看過法官經營色情行業嗎?


施啟揚政績1
Mahler: Symphony No. 3: Part II: Mov. 5
【摘要2019.10.17.自由 珈熒】19 年前的今天,台南地方法院法官李東穎,包庇色情業者開業,監察院通過對李東穎的彈劾案。李東穎是誰?
李東穎從 1996 年起當法官,並在台南地方法院承審重大貪瀆案件的刑二庭任職。並且以「李知遠」為藝名,擔任補教名師,並且出版許多書籍。
被稱呼為「李大哥」的李東穎法官,在妻子懷孕期間,到掛牌為「午夜城」、「萬麗」的護膚店,認識一名兼任護膚店股東及會計,並服務他的女子,綽號為「小萱」。該護膚店是以指、油壓為主要內容的色情行業,並且容留店內服務小姐,與男客人從事性交(俗稱全套)與口交(俗稱半套)的性交易行為。
李東穎和小萱的關係日趨密切,而李東穎明知午夜城護膚店從事「半套」及「全套」性交易行業違法,還是包庇午夜城護膚店的營利行為,甚至積極介入經營、成為股東。此外,李東穎更在護膚店多次被臨檢查獲時親赴關說,遞名片表明自己是法官,表示負責人是他的「線民」,需要線民來搜集「證據」,要警察多多「照顧」。
後來,午夜城護膚店涉嫌妨害風化一案,又剛好是李東穎承審,本案最後讓實際負責人無罪,而人頭負責人則妨害風化罪成立。紙終究包不住火,東窗事發後,法院認為李東穎意圖使護膚店的服務小姐和他人性行為,而以色情行業營利,又以公務員身份包庇別人以色情業營利。
同時,李東穎明知人頭是無罪的,卻讓有犯罪的負責人無罪,讓人頭被判有罪,犯濫權處罰罪。另外有貪污、誣告罪,最後判處有期徒刑 12 年,禠奪公權 8 年,並遭監察院以行為不檢、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名義,將李東穎彈劾。
李東穎更在被判刑定讞後,逃亡到中國珠海,後來成了兩岸司法互相協議生效以來,第一位被遣返的貪污法官。

2019年2月14日 星期四

出嘴恐嚇被押 酒駕慣犯不用?


許宗力政績20
【摘要2019.2.12.蘋果 黃祿芳】人的一生最多能因酒駕被抓幾次?老張8次酒駕遭判刑假釋出監後,於民國106127日第9度酒駕被捕,檢察官於107131日起訴後,法院於107416日判處老張有期徒刑1年,並宣告沒收酒駕用轎車。
不料老張堅決酒駕不改其志,在第9案一審起訴後判決前,又在107318日、107413日改騎機車犯下10次、第11酒駕,再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月、9月(台北地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64號、第406號、第448號刑事判決)。
老張的酒駕次數還稱不上全台第一(基隆曾有生涯19犯酒駕的案例),其引發大眾關注及討論的焦點,在於第9犯判決將酒駕轎車宣告沒收,這在司法實務上相當少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酒駕所用車輛,合於「供犯罪所用之物」要件,並無疑義;但若車輛不是登記在被告本人名下(例如登記在配偶或公司名下),將無法依上述規定沒收。 
雖然《刑法》第38條第3項另規定,若犯罪所用之物是由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者,縱非犯人所有,仍得宣告沒收,但「無正當理由提供」要件往往不易證明,例如前例中的老張第10次及第11次酒駕所騎機車,若是向他人借來或租來的,我們很難想像老張在借車時會向車主表明,自己有9次酒駕前科,或預告借車是要來酒駕,依現行法律難以沒收這輛機車。 
但如果要修法規定酒駕所用車輛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律沒收,會使不知情的租車業者,及出借車輛者平白遭沒收車輛,且若租借車輛的酒駕者名下已無財產,車主將求償無門,似有矯枉過正的疑慮。 
提及上述顧慮,並不是要因噎廢食地全盤否定沒收酒駕車輛的可行性,而是在提醒沒收制度的局限性。且縱使扣押並沒收車輛,仍然無法防止執意酒駕者再去買、去借、去租甚至去偷車來繼續酒駕。像是老張,沒收轎車,改騎機車。對於無心悔改的酒駕慣犯,只沒收車輛是不夠的,除了羈押,實難想像有何其他手段可以防止被告在刑罰執行前再犯。 
那麼為何法院不在老張第9犯時將他羈押,卻讓他有機會在審理期間犯下第10次、第11次?
倒不是法官恐龍來著違法不押人,而是押人反而可能違法。因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預防性羈押的規定,並沒有將酒駕罪名納入,因此縱使法官明知被告很可能反覆再犯,或甚至被告當庭嗆聲就是要繼續酒駕,還是不能以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將他羈押。司法實務上通常只在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沒錢交保時,才有可能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羈押酒駕被告。 
若觀察現行法所列可實施預防性羈押的罪名,包含恐嚇罪,卻不含酒駕,也就是只出一張嘴一再恐嚇他人者可以預防性羈押;反覆多次酒駕上路甚至酒駕致死而不知悔改者,卻不得預防性羈押,以致酒駕慣犯在前案判決確定執行前能在外一犯再犯,繼續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實為酒駕防制的一大漏洞。
值此政府銳意修法杜絕酒駕的黃金時刻,希冀能同時思考預防性羈押規定的修正,以減少酒駕致死悲劇的發生。 
林佳龍許銘春聯合政績 一位機師的罷工告白【摘要2019.2.12.蘋果 C機長】我,是一個在華航飛了10幾年的正機師,我是工會成員,我也支持了罷工。因為這次罷工造成了社會大眾以及許多華航第一線同仁的不方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時也希望讓大家了解,我們為什麼要罷工。
首先是這次的訴求一,疲勞航班。航空公司根據民航局頒布的航機操作規範,制定了我們的飛航操作手冊,詳細規定飛行員可以工作的最大時數以及工作完之後法定的休息時間,其中最大工作時數又包含了執勤時數(簡稱工時)及飛航時數(簡稱飛時)。
以雙人派遣來講,最大工時可以到14小時,最大飛時可以到10小時。這些時數,一旦超過了,就是違法,不但公司要罰錢,飛行員本身也是要受罰的。飛時,是飛機開始後推之後算到落地進登機門開門為止的這段時間,飛行員的薪水也是依照此飛時來計算,但在開始計算飛時之前,其實已開始上班了。
以桃園機場報到的航班來說,報到時間是班機表定起飛時間前1.5小時,我們須在華航園區或機場報到,查閱飛行計劃及機場規定,與空服組員互相簡報,檢查飛機外觀,最後再進到飛機做準備。在飛機落地開門之後,我們也需0.5小時填寫飛航資料,把駕駛艙整理完畢交與機務後,才完成任務。也就是光一個正常的單程航班來講,工時會比飛時多約2小時 
舉個例子,就以我個人飛過最疲勞的航班CI833CI834桃園曼谷來回班來說,班機表定起飛時間是是桃園上午7:30,飛行員報到時間是6:00,來回兩段的飛時加上中間地停上下客加油準備的時間,回到台北結束工時的時間是15:55。飛時只有7小時20分,但工時是9小時55分,這個航班,目前是兩人派遣!
而且就現行法規規定,2人派遣也不能在駕駛艙中工作量稍輕時輪流休息,所以就算在班機沒有異常的狀況下,要聚精會神的連續工作近10小時,若班機有任何不正常情況,有可能工時會拉得更長,飛行員必須在已經疲憊的狀況下去做相對壓力大的決定,或是天氣不好的落地,這樣安全嗎? 
再來看訴求二,副駕駛升訓制度透明化,及保障國籍機師工作權。華航所有國籍飛行員在成為飛行員前,皆受過長時間口試及模擬機的考核才能合格,培養的時間雖比較長,但訓練卻也相對紮實。但在人力缺口大以及後來為因應可能發生罷工,公司大量招募外籍飛行員。市場機制就是這樣,我們出得起的價錢,招到的外籍飛行員素質良莠不齊。
但公司卻因為急需用人,降低外籍駕駛的考核標準,以求能盡快補足人力,曾聽過有外籍飛行員誇口要他的同伴趕快來考華航,因為從來沒來過這麼容易錄取的公司。不論國籍,考試標準是不是應該一樣?而且這些外籍大軍補上的人力,使得公司在近1年內沒有升訓國籍副駕駛
許多優秀的國籍副駕駛,不但沒得升訓,在公司因安全制定的駕駛配分制度下,還得在飛機上幫公司看著這些擋著他們升機長的外籍駕駛們。不是不能招外籍,而是國籍的升訓應同時進行。而副駕駛的選訓過程黑箱重重,表面上說是用KPI來選,但總機師可以加分的分數遠大於飛行員適當處理不正常狀況得到的獎勵分數。 
1年來因為領了空服員罷工爭取來的5美金外站津貼,外站的早餐取消,旅館換到荒涼的機場附近,連基本的吃飯都有問題,組員根本無法好好休息。換班次數也突然改為3次,且若有問題得經過機隊協調,不能直接跟派遣溝通。這些勞動條件的改變,沒有一條是經過工會同意的;勞資會議從每月一次直接變成每季一次,且議題每次都是攜回研議之後就沒下文。
工會全部的訴求,除了第5條(比照長榮航空保證第13個月全薪)外,沒有一條跟錢有關,全部要的只是希望能增加飛行安全,及得到應有的尊重而已。而第5條早在去年公司便已同意且跟工會簽下密約,到了今年卻連個影子都沒有。
我當時在外站知道要開始罷工,竟接到公司訊息威脅說若在外站罷工,即刻暫時停止雇傭關係,除了外站旅館員工票等等的福利全部停止外,甚至連登入組員名單都不行。殊不知我們值勤出國是憑組員名單出境,在護照上是沒有出境紀錄的,要入境須再次登入組員名單才可以入境,不然就得尋求外館協助才能回國;公司竟為了防止機師們行使合法的罷工權,不斷用小動作威脅員工!
這是一場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活動。每個人可以有自己不同的選擇,對於跟我們選擇不同的人,將來仍然是工作夥伴,但也請這次沒有參加罷工的夥伴們能不要搭便車,我們冒著扣薪水、被公司清算的可能站出來奮鬥,我們爭取到的,請你們也尊重你們自己的選擇,不要享有。 

2019年1月26日 星期六

打部長,關三天?


林洋港、施啟揚、翁岳生、賴英照、賴浩敏、許宗力聯合政績
【摘要2019.1.24.自由  金恒煒】 文化部長鄭麗君遭女藝人鄭惠中偷襲呼巴掌,釀成重大政治事件。鄭部長執行公職而受此辱,誰最該負責?閣揆蘇貞昌責無可卸,原因有三:
首先,鄭部長是蘇院長三顧四請才勉強留任,如果當初一走了之,哪會受此不堪對待?
第二,鄭部長負有完成重大法案與改革的任務,包括蔣介石墳墓的轉型等案,並獲蘇揆全力支持的承諾;
第三,鄭部長是執行執政黨轉型正義的政策。從此看來,蘇貞昌非得成為鄭麗君的「保護神」不可。
現在暴力發生了,「打擊不法、伸張正義」本就是法務部業務,法務部長自可秉承院長命令,要求檢察長處理。鄭惠中涉及的不只是一般傷害或妨害名譽,更重要的是侮辱公務員及妨害公務兩公訴罪,尤其刑法第一三五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法論法,先問鄭部長是不是在「依法執行公務」?也可以分兩個層次。鄭部長參加演藝人餐會,主辦的華視總經理陪同,同時宣布「五大利多」,當然屬執行公務;敬酒時遭到暴力掌摑,自是公務過程遇暴。
最簡單的判奪就是,鄭麗君沒做部長前不曾與會,若非部長她會到此餐會去?所以百分之百是「執行公務」。暴徒鄭某已供認不滿部長「執行職務」的「去蔣化」,於是出手打鄭部長臉,完全符合刑法第一三五條的犯罪要件。
其次,這種無視公權力而以暴力相對的行為,檢察官可不可能依此法僅拘役或罰金了事?法官也輕輕放下?老實說,在司法尚待改革的今天,不是不可能。但是,我們要鄭重提醒檢察官與法官,固然刑法第一三五條排除了「打耳光」等輕傷害於不問,但是,鄭惠中的巴掌絕對有「妨害名譽」及「侮辱公務員」(刑法第一四條)的故意,所以鄭惠中既是妨害公務,且當場打耳光侮辱公務員。
依學界見解,行為人鄭惠中此種出於故意,犯了三個以上罪行,符合「牽連犯」的定義。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明文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則從一重處斷,不能只易科罰金或拘役而已。
「勵行法治、保障人權、維護公平正義」都是法務部官網上明示「責無旁貸」的任務,鄭部長受辱案正是法務部應該自我實踐的典型案例。如果司法不能還正義於人民,最可怕的情形是法治崩壞、私法橫行!
剛卸任時的陳水扁總統在地方法院門口,被愛國同心會的暴徒蘇安生踹了一腳,事後蘇某還大剌剌在電視媒體上表演暴行過程,表示踹扁而被拘留三天很值得。司法的輕判,正因為沒把「牽連犯」納入考量的烏龍判。結果蘇某遭到以暴制暴的私法制裁,被兩名男子持鐵棒和木棒打傷,左手肘骨折、左手腕脫臼,送醫開刀治療(見《自由時報》)。從此蘇安生不敢再囂擺了。
台灣要深化民主,必須在抗議行為與暴力脅迫之間做出明確劃分,「打人就是不對」或是一個判別;可以用各種手法抗議,動手動腳絕對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