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政績2215
【摘要2017.11.27.蘋果】國軍每年採購數十億元的戰車履帶再傳弊端,日前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公告M60A3戰車的「履帶節總成」採購案,即傳為特定廠商訂定「免路試」條件,其餘廠商則須參與「路試」;而兵整中心規定戰車「路試」條件比美軍還嚴,陸軍內部人士質疑,此舉恐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
綠委王定宇質疑,兵整中心規劃的路試場地,以折返跑方式根本無法測出戰車合格履帶,國防部應重新規劃符合台灣地形的測試場地,否則未來在戰場,恐因無法真實反映戰場路況而有損戰力。藍委馬文君認為,國防部應說明規範為何突變嚴苛,否則可信度難取信國人。
軍情與航空網站主編施孝瑋則認為,比美軍嚴苛的測試並非壞事,但未來沒有一家可達此標準,國防部再降低標準路試,反而會造成外界更多質疑,也有損國軍形象。
蔡英文政績 當對少數族群的仇恨蔓延時【摘要2017.11.27.蘋果 顏正芳】今年8月31日逃逸移工阮國非遭警察連開9槍射殺。在還不知道警察有無處置過失,眾多民眾就發言「全面支持警方做法以維持治安」。但如果今天事件主角同樣手上只有石塊、但被殺的是台灣子弟,民眾還會無條件支持警方做法嗎?
11月24日《兒童權利公約》審查結論意見公布記者會中,多位自稱家長的反同人士,公開發表歧視同志族群言論,高舉「LGBT(女男同志、雙性戀和跨性別)滾出台灣」的牌子。過去反同人士還會做做樣子說「我沒有排斥同性戀喔」,如今已全然不保留地展現對於性取向和性別少數者的仇視了。
許多台灣人對少數族群的仇視,已不再滿足只在檯面下流竄,而赤裸裸地正式展現在攸關人命的法律議題上、在國家公約審查會議現場上。行政院長賴清德才剛說「台灣是重視人權的國家」,但許多台灣人重視的,恐怕只有自己的和「符合自己認為值得擁有人權標準的人」的人權。
許多台灣人對白皮膚的外國人不吝展現人情味,卻鄙視深色皮膚的東南亞移工,即使搭乘的捷運可能是這些移工蓋的、自己的長輩可能在安養院受這些看護照料。許多人視每天報紙可見的異性戀情殺為尋常,卻在發生一樁同性戀情殺後大加撻伐「甲甲(指同志)早點死光好」。
台灣人不只輕視東南亞移工、同性戀、跨性別,還瞧不起原住民、嫁來台灣的新住民、肥胖者、伊斯蘭教信徒、弱智、精神疾病患、外貌殘缺者……彷彿不找個對象瞧不起,就撐不起自己薄弱的價值。
依據美國聯邦調查局的定義,「仇恨團體」的主旨在於發揚「對於和團體成員不一樣的某些種族、宗教、失能、性取向、國族者的仇恨、敵意、憎惡」。美國民間組織「南方貧困法律中心(the
Southern Poverty Law Center)」就將美國境內的仇恨團體依據性質區分為反有色人種、反同╱雙性戀者、反穆斯林、三K黨、反少數宗教者……等多類,進行長期觀察,在2017年報告中將917個團體列為仇恨團體。
但台灣人對少數族群的仇視,過去雖由於不願公開自己態度的傳統個性和長期極權統治打壓結社權,因而未見仇恨團體形成,但卻普遍流竄在民眾生活中。另一方面,當受到歧視的對象和自己所屬的主流勢力差異懸殊時,仇恨也無須形成團體就能壓制對方,例如美國白人在一百多年前不必結社去仇恨有色人種,因為他們根本就是奴隸,但之後種族間人權地位拉近,致使仇恨集結成團體形式來運作。
同樣的,大法官釋憲確定禁止同性婚姻是違憲、台灣政府須在2年內讓同婚合法,實質拉近同志和異性戀者間的人權差距,但這也讓反同人士對自己異性戀地位不再獨大焦慮。
台灣的經濟困窘、人民普遍對未來感到無望,這也滋長仇恨的茁壯。藉由對移工、新住民的仇視,來讓自己的苦悶顯得不會沒有出口,但其實是弱弱相殘,惡性循環。如果台灣政府沒有實質做法來遏止民眾對於少數族群的仇恨,那台灣將會淪為仇恨之島,無人能在此安居樂業。
蔡英文政績 嚴重侵犯人權 資安法惹議【摘要2017.11.27.中國時報】行政院版《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已送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議,引起關注。爭議的焦點在於草案第18條「政府必要時得派員進入非公務機關場所檢查」,國民黨立委吳志揚質疑,這是政府假資安之名,侵害人權;民進黨立委蔡易餘也說,行政院必須作出調整,資安法才有可能通過。不過,行政院資安處堅持法案內容不變,希望小幅調整後立法院能及早通過。
《資安法》草案中第18條訂明「主管機關在稽核民間機構時,如果認為有重大缺失,或遇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有必要予以調查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行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做說明、配合措施與提供資料,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外界質疑條文中「重大缺失」、「重大資安事件」、「必要性」等沒有清楚定義,行政機關有擴權疑慮。
吳志揚表示,第18條會讓人擔心,一般不具司法權力的行政人員得以假藉查資安事件,進入非公務機關,「當然會有侵害人權、營業祕密洩漏的問題。」連檢察官都要向法院申請搜索票,為什麼不具司法警察身分的調查員可以直接進入?
國民黨立委林為洲也質疑,法案通過後,行政調查會不會侵犯到司法獨立,會不會形同準司法機構?此外,該法授權委外執行業務,也有負面效應,可能發生業務機密外洩。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說,該條款猶如是「帝王條款」,這麼重大的檢查規定,竟然只用一條條文就賦予主管機關什麼都可以做,讓立委很有疑慮。
對於行政院立法的趨向,連外商都表示關切。國民黨立委許毓仁透露,已收到Google、facebook、Line等業者反應,因為「資通提供服務」也在法規管控範圍中,這些跨國業者擔心《資安法》一旦完成立法,可能損害商業利益。
至於人權團體及產業界人士關切依此草案,中央與地方政府可派員檢查的「非公務機關」、「關鍵基礎設施」名詞定義模糊,資安處則強調,「關鍵基礎設施」是參考國土辦公室分類,定為「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銀行與金融、緊急救援與醫院、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高科技園區」八大類,範圍並不及於所有民間企業或組織。
資安處進一步解釋,管理的對象是政府機關、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達一定比例的財團法人,是以組織為主,非及於個人。
行政院主導送立法院審議的「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引發各界質疑。有檢察官擔心行政權擴張太大,有違憲疑慮;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許文彬律師強調,草案部分條文充斥不確定法律概念,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條文必須明確規範資安檢查的「目的」及「標的」,且檢查須符合比例原則,否則一旦濫用,確有侵犯人權的疑慮。
資深檢察官批評,草案條文完全沒有說明「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非公務機關場所檢查」是什麼樣的法律概念?刑事偵查必須奉行令狀主義,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不論是刑事監聽或國安監聽都必須依法聲請監聽票,資安法為什麼可以不聲請令狀就派員檢查?這難道是繼胎死腹中的「國家保防工作法」後,行政搜索的復辟?直言草案條文若不修正,民眾祕密通訊的自由恐遭徹底破壞。
雲科大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吳威志日前投書本報時,也強調縱使資安法草案18條規定的是行政檢查,也不該有不明確的法律概念,但資安法草案中有關「重大缺失」、「必要性」,都沒有詳盡的定義,主管機關裁量權也未經審核許可程序,對民間機構的基本權利、通訊隱私、營業祕密顯然保障不足,也沒有說明資通安全的評估與標準,藉以防範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以此空白授權存有模糊地帶,極有可能「為了國家的資通安全,造成人民的資通不安全」。
另有檢察官認為,資安法應有明確的主管機關,且必須是合議制的委員會,否則恐有「行政獨裁」的可能。憲法第12條就明文規定「人民有祕密通訊之自由」,資安法管理規範包括了通訊傳播業,換言之,政府也可依據資安法,派員到伺服器業者處「海撈」資料進行解析,這將嚴重危害憲法對人民祕密通訊自由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