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盛和政績55
【摘要2017.9.28.蘋果 曾建元】我在苗栗的公家宿舍住處於民國102年1月3日凌晨失火,所幸我和妻子及時嗆醒,得以逃離,並請妻子服務單位協助通知消防局前來救火並引導鄰居疏散。妻子肺部及氣管輕微嗆傷,離開時不慎摔跤以致腳骨骨裂,需要拐杖支撐和輪椅代步,是比較嚴重的傷害。我們的家一時毀了,所以住到市區旅館,有一陣子我半夜莫名地會驚醒。
苗栗縣政府消防局的火災鑑識效率極高,原因出在除濕機設計不良以致電線短路,造成融毀自燃。我們和商品製造人很快地就在1月9日於法院完成和解與賠償事宜,宿舍重新裝潢,家具全部換新,我和妻子的多年藏書和隨身用書,只能視工作和教學研究需要慢慢添購回來,而妻子自少女時期以來隨身收藏的心愛衣物、首飾和紀念品,則幾乎付之一炬。
3年後,105年1月21日,我收到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長何瑞芳署名的裁處書,指和解賠償金不能列為我當年的災害損失,要求我補繳所得稅和罰鍰20多萬元。賠償金性質是在填補我們的財產和人格權損害,以及宿舍修繕與身體受傷期間之一切增加生活必要支出,怎麼會是所獲之利益?何況我們都拿去買家具、衣物、書籍和付旅館房租,怎還會有餘錢補繳如此高額稅金?
我隨即就「賠償金非所得」這一簡單的法律常識性見解向該局提出申復,並請廠商法務主管向該局發文檢附證據說明賠償的內容和計算依據。我們申復的理由很簡單,財政部83/06/16台財稅第831598107號函,嘗就訴訟和解一方受領他方之損害賠償應否課稅釋疑:「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
這回,台北國稅局新局長許慈美在今年6月12日更新了處分,但仍要求我們被害人一一提列賠償金的後續支出清單和證據,否則仍列為所得。這意味著廠商關於賠償支出的說明,台北國稅局並未逕為採認。
何瑞芳和許慈美兩任台北國稅局長發出的裁處書令我不滿。不承認錯誤,也許已是行之有年的官場慣例,所以大官們不以為意,也不願為受害者的立場和處境多做考慮,所以把舉證責任推給了受處分人。和解的目的,就是因為舉證有所困難,所以當事人才同意就證據事實和損害範圍不再爭執,和解並具有判決之同等效力。
台北國稅局怎會要和解當事人舉證具體損害和支出呢?他們懷疑在法院做成的民事和解的真實性與效力嗎?如果他們懷疑我們和廠商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則舉證的責任不是在控方嗎?他們甚至可以移送檢調機關偵辦,但無論如何,怎會要求我們受處分人自證無責呢?
我本人是法學教授,如果連我的專業知識都不能捍衛我自己的權益,那一般的老百姓豈不都活該自認倒楣?台北國稅局此舉等於對受害者之損失課稅。我們從鬼門關口出逃,沒想到還被台北國稅局趁火打劫。
陳時中政績 再不修法就等死的精神衛生法【摘要2017.9.28.蘋果 王子榮】台灣社會對公約總當作兒戲,例如民眾對法院在重大刑事案件援用《兩公約》嗤之以鼻,嘴巴嚷嚷台灣不受國際承認,何必遵循國際公約,卻忽視國際公約早透過施行法而內國法化,立法院制訂法律可不用遵守,這是哪門子的法治國家!
最會違法不是別人就是我們政府,以最近醫界強烈指責法院對強制就醫所作的裁定(桃園地院106年度衛字第4號裁定)為例,癥結就在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身心障礙公約》)及施行法具體要求政府落實相關的消弭歧視措施、建立社區支援體系,可是身為主管機關的衛福部,末梢循環有障礙,所以始終在狀況外。
強制就醫對身心疾病患者絕對是幫助,尤其他們在病發時缺乏病識感,容易自傷或傷害他人時,強制就醫制度能給予保護,但保護的另一面是限制患者人身自由,倘若現行強制就醫制度因違反《身心障礙公約》而不能採用,第一線的醫生恐怕束手無策,明明是在救人,卻被說成侵害人權,醫生心裡的委曲向誰說,反彈情緒不難理解。
然而對法官而言,《身心障礙公約》及施行法沒辦法妥協,依照公約第14條第6點:「締約國以實際造成傷害或有傷害之虞為由而允許剝奪人身自由的作法,仍然存在……不允許任何人因實際的傷害或有傷害之虞而遭到拘留,沒有任何例外」,而施行法明白指出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內容,需在施行後3年內完成法規增修與行政措施改進,並於5年內完成其餘配套,屆時沒完成就得優先適用公約。這樣一來強制就醫制度違法是解釋上必然,假如講的這麼明白還不懂,那真的只能說是識字率的問題!
如果強制就醫不可行,社區支援體系也還沒建立,身心疾病患者在這段空窗期該何去何從?照顧患者的家人壓力誰來伸出援手,法官依法審判下的結果幾近殘忍,依法審判是義務,但當醫界大舉撻伐司法時,卻忘了衛福部才是造成這一切災難的始作俑者。
衛福部作為主管機關,《身心障礙公約》施行法早就於民國103年通過並施行,3年過去了,相關修法、配套落實進度為何?孩子的教育不能等,《精神衛生法》修法更是不等人,網路都已經是光世代,莫非衛福部還在用撥接上網,否則怎會完全沒有問題意識,可以有空假裝忙著「少子化辦公室」的營運,卻沒有餘力啟動《精神衛生法》相關修法程序?
政大搖搖哥事件歷歷在目,他沒做錯什麼、沒傷害到誰,被強制送去醫院,只是因為他的身心疾病,這樣的歧視必須消失,這本該是普世價值,也是基本的人性尊嚴。
蘇永欽政績 因1個字母冤判 婦花10年證清白【摘要2017.9.28.自由】賣彩券為生的8旬朱姓老婦,10年前在台北市公館遭機車撞傷,向警方報案時竟誤將車號「DMX」報成「DNX」,導致無辜婦人張月英被依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判刑定讞。
張婦為爭清白,事後自學法律聲請再審,今年5月獲高等法院改判無罪,並據此向台北地院聲請刑事補償金53萬餘元,昨開庭時她仍十分不平,強調自己為此虛耗10年青春,「人生都被他們毀了!」
張月英主張,案發時她在新北市永和黃昏市場擺攤賣襪子,有不在場證明,機車也沒借人,皆有其他攤商可證,且她的機車是紅色,也與朱婦看到的白色不同,質疑警方沒調監視器畫面為證;一審採信其說法,判她無罪,二審卻以多名目擊者說詞一致為由改判有罪定讞。
全案再審時,高院發現當時張的手機基地台訊號都在永和黃昏市場附近,且勘驗4名目擊者的警詢筆錄,發現1人說機車是黃色、另3人卻說是白色,因此認定證據有疑而准予再審,並於今年5月改判無罪。
張月英昨無奈說,法律規定刑事補償金只能依冤獄刑期加倍計算,頂多再加計利息,因此只能請求上限53萬元,為此她卻虛耗了10年青春,且申請不到良民證,赴日留學也夢碎,「我的青春和人生,誰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