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朝祥、曾志朗、黃榮村、杜正勝、鄭瑞城聯合政績
【摘要2019.1.18.中央社】 監察院以台大校長管中閔擔任公職期間,違法兼職,通過彈劾。彈劾案文指出,管中閔88年至98年任職中研院期間,就曾未經申報奉准,分別在政大、央大、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兼職,並領取報酬。
監察院15日以管中閔在擔任公職期間,違法兼職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新台幣65萬元兼職報酬,通過彈劾。不僅如此,根據監察院的彈劾案文,管中閔之前在中央研究院服務期間,即有多件隱匿未報准的違法兼職情事,但時效已過懲戒期限。
彈劾案文指出,管中閔民國88年8月31日起至98年1月31日,在中研院研究員任職期間,曾於國立政治大學兼任講座教授、國立中央大學兼任講座教授、國立中山大學擔任合聘教授,以及在財團法人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兼職,其中只有中山大學申報中研院奉准。
管中閔於91年至97年間赴政治大學兼任講座教授,每年領取25、26萬元的報酬,97年間赴中央大學兼任講座教授則領取30幾萬元的報酬,而在96年至97年間赴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兼職,每年領取10萬元不等的報酬。均未經中研院的許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管中閔在任職中研院期間,唯一申報中研院奉准,94至97學年度至中山大學擔任合聘教授的兼職,每年領取的報酬約在15萬到20萬之間。
此外,彈劾案文也指出,監察院參考前總統陳水扁100年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服刑期間,每週固定為壹週刊撰寫專欄,稿費每篇約2萬元的行情,認定管中閔縱使比照陳水扁身價,以每篇2萬元稿費計算,其每年既固定領取65萬元稿費,至少須撰寫32篇社論。
彈劾案文指出,若以每週固定一篇、一年52週為計,平均稿費又恰巧為1.25萬元,據此推算管中閔每年為壹週刊撰寫的社論篇數,應在32至52篇。
彈劾案文指出,為了解管中閔於擔任政務人員期間,兼職為壹週刊所撰寫的社論,有無涉及擔任公職的職務事項,監察院先後於107年10月5日、12月25日,及今年1月4日,約請管中閔到院說明,但管中閔都委託律師以各種不同理由推辭出席。
缺乏誠信 當官兩個口還不夠?【摘要2019.1.18.自由◎ 張勳慶】台大校長管中閔上任數日後,監察院以其在政務委員、經建會和國發會任職期間,長期替「壹週刊」撰寫社評,違反不得兼職通過彈劾,而目前所爭論者大多以個人政治立場或搬弄法條去表達支持和反對立場。但這些基本上擺脫不了個人情感上好惡,還有自身對政黨的態度,並未提升到民主政治和新聞監督的思辯,等於見樹不見林。
其實管中閔為「壹週刊」寫無記名的社評,最大的問題在於,是否模糊掉自身角色上當謹守分際,以及許多媒體社論出自政務官員筆下,表面上是透過邀稿,也會對外自稱文稿編輯,立場論述和發表全在媒體手中。
但若其中存有官員透過社論為政策辯論,進行在國會場域外的對代議民意批判和惡鬥,甚至和媒體間心照不宣去交相賊進行並惡化更惡質的政治亂鬥,又或者是達到一些其他目的,例如成了學校老師要學生閱讀後寫心得教材,參加國家考試者準備期間必讀內容,又或者逢迎討好媒體經營者個人政治立場,所帶給自身事業版圖上的利益,那此種新聞自律變成了政媒套利,以及侵害台灣新聞亞洲第一的藏鏡人和影武者,才是對國內民主最看不到又嚴重內傷。
在朝入閣官員其實表達自身立場的舞台很多,多到有些地方政府還在砸公帑去搞置入行銷,加上平日採訪還有專訪,又或者在官方刊物上為文,早就可以暢所欲言。現在媒體會邀官員去為不具名社論撰稿,說穿了就是互相去進行政媒的裡應外合,然後去換來自身如垂簾聽政般的影響力,而此種掛勾早就進行多年,除了彰顯媒體自律與倫理上出了問題,更要留意之處是這些為文的官員,何以入朝當公僕者,仍存有躲在人民不知情的暗處,去透過媒體之手,進行文鬥和為己塗脂抹粉,這才是大家都在討論兼職問題外,一直沒透過主權在民的民主價值去思考的地方。
已經入閣當上政務官者,還孜孜不倦停留在學者,為媒體寫不具名社論,若其論述又有為己辯駁,政媒都出了很大問題,若能從愛國愛民精神在傅鐘下自省當會感到不安與虧欠。若國人和官員以及媒體,能從管中閔為官期間,仍透過媒體力量去發揮自身影響力中,去建立起政媒間當有規範和倫理,那才是另種民主價值的樹立。
極度愚蠢 虧您還當過總統【摘要2019.1.18.自由◎ 陳茂雄】賴清德在卸任後拋出憲改議題,認為可以讓立委兼任閣員,也就是將政府體制改為內閣制。馬英九立即回應表示,若改為內閣制,直選總統的意義就不大了,只是大家抱怨總統有權無責,而閣揆有責無權,因而提出「對立法院負責的總統制」。
馬英九是法政科系的博士,又擔任過總統,對政府體制完全不懂,又不加緊學習,難怪國家一團亂。哪來對國會負責的總統制?總統制的特色是行政與立法分立,由人民個別選出執掌行政權的總統及負責立法權的國會,總統及國會議員個別向人民負責,怎麼可能是總統向國會負責?
內閣制國家,人民只選國會議員,不選行政首長,而由國會多數黨組內閣,內閣由國會產生,國會更可以倒閣,所以內閣向國會負責,不是直接向人民負責,國會議員才向人民負責。
台灣是行政與立法分立的國家,行政與立法各自向人民負責,賴清德是主張將政府體制改為行政向立法負責的內閣制,馬英九卻提出無厘頭的體制。
馬英九表示目前的體制,總統有權無責,閣揆有責無權,不知他根據什麼?或許他認為閣揆需到立法院備詢,總統不必,所以總統有權無責。留學美國的馬英九是否知道,同樣屬行政與立法分立制度的美國並無質詢制度。本來台灣的體制也不應該有質詢制度,因有特殊背景才產生質詢制度,只是它與內閣制的質詢制度完全不同,後者代表內閣向國會負責,前者只是接受國會監督而已。
台灣的政府體制是由中國的體制所衍生,1936年公布的《五五憲草》是標準的總統制,只是一般民主國家的國會有監察權,《五五憲草》的監察權卻獨立在監察院,「政治協商會議」擔心產生強勢的行政單位,在1947年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因而增訂質詢制度以監督行政單位,它是接受「監督」,不是「負責」。
至於總統有權無責更是外行話,台灣總統的責任與美國總統一樣,都不必備詢,但權力比美國總統小太多了。美國總統對國會的決議有否決權,國會若要推翻總統的否決,需參、眾兩院都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維持原議,也就是任何一院只要有三分之一議員支持總統,否決就成立。
台灣的「覆議」表面上像總統制的否決權,只是只要有二分之一席次的立委就可推翻總統的覆議。台灣總統的權力比美國小太多了,哪來有權無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