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4日 星期六

劫獄案未懲處 全怪6囚

羅瑩雪政績52 
Toscanini NBC Broadcast March 29th 1952
【摘要2015.2.14.蘋果】高雄監獄爆發囚犯奪槍挾持典獄長事件後,法務部昨傍晚完成調查報告,列舉出監獄內安檢未落實、戒護與教化人力不足8大缺失,報告中不忘盛讚典獄長等人「勇於任事,處置得宜」,隻字未提懲處,並將案發主因歸咎於:囚犯鄭立德等人自認刑期過長、難獲假釋,才企圖奪槍逃獄。
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直指:「這份報告只是想讓風聲快過去,對外界做個交代。」他認為,法務部肯定典獄長等人勇於任事,是因監所人力不足,擔心此時開鍘引發基層反彈,監所管理更困難,報告只是「做表面功夫」 
劫獄案 8大缺失
1.安檢未落實 .工場、舍房安全檢查不確實,也未落實受刑人檢查身體的勤務。
2.槍械室堅實度不足 .槍械室、彈藥室雖有槍彈分離設計,但彈藥櫃僅木製櫃易破壞。
3.影像設備落後 .警示系統僅以鈴聲顯示,沒有影像呈現事故類型,且警報系統未覆蓋全監。
4.主管警覺性差 .工場主管警覺性不足,讓同工場6人同時就診。
5.教化人力不足 .專收重刑累犯,輔導教化需求高,但教化人力不足,無法針對特性,設計教化輔導課程。
6.戒護人力不足 .戒護人力長期短缺,導致1名管理員須帶10囚看診。
7.新聞發布窗口 .劫獄現場狀況複雜,未即時向外界說明狀況。
8.現場管控不足 .媒體出動空拍機卻未予控管,致6囚情緒不穩開槍。
李鈞震:
1.        以上八點在在證實,人笨萬事難問題,都不是瞬間爆發的,而是長時間累積小問題後,皆因官員無知加上擺爛的結果。這也再次證實台灣的法務部官員們,大多數是司法敗類
2.        台灣監獄的管理,欠缺完善的職業訓練,欠缺完善的醫療品質,並且極度歧視社會身心不健全者,導致受刑人出獄後社會化不容易,這絕對是法務部長與矯正署長過度愚蠢所造成。
參考資料:
高監6囚自盡 學者︰談判嚴重錯誤【摘要2015.2.14.自由】高雄監獄挾持事件落幕不到卅六小時,法務部率然下結論說,第一線獄官「處置得宜」;台大法律學院刑法教授陳志龍昨直言,根本是因為談判過程發生嚴重錯誤,六囚才會舉槍自盡
挾持案落幕,指揮中心宣稱與囚徒談判對話三十次,但昨天的報告中,卻完全沒交代每一次的談判策略、重點、時機,要得到什麼承諾、可讓出什麼籌碼、須堅守住哪個底限,及實際的進退攻防得失?
每次對話前,是否真的經過設計討論、估量輕重?還有,為何是由沒受過專業談判訓練的主任檢察官陳俊秀擔任談判手?是誰決定的?調查報告隻字未提。
法界表示,報告中除檢討媒體的空拍器,絕口不提監獄外的亂象,白狼張安樂、董念台等無關此案的閒雜人等,一再透過直播畫面放話,指揮中心卻不管制獄內手機、電視訊號,任憑六名綁架犯掌握場外即時狀況,還演出綁匪「點檯」叫白狼送酒的荒謬劇,檢討報告也沒說明,以後這種情形該怎麼杜絕?
此外,報告也沒有檢討獄所工場的受刑人管制問題,六名重刑囚犯長期在同一工場下工,其中四人自去年八月就住同舍房,同舍房、同工場長達半年,法務部卻不檢討受刑人是否應有工場、舍房甚至監所的輪調制度,每一、二月輪換一次,避免同一批受刑人長期共事培養默契、串連謀議。
台大法律學院刑法教授陳志龍指出,六囚之所以舉槍自盡,是談判過程發生嚴重錯誤。談判時,雙方須各退一步,提出擔保條件,建立互信基礎,但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俊秀與六囚談判,除了送酒外,未提出任何條件,例如允諾秋後不算帳,或告知囚犯投降可能生路。於是歷經整晚周旋,囚犯自知逃不掉,投降也沒任何保障,只能結束生命。
高監案自家人調查 雄檢竟撒手不管【摘要2015.2.14.自由】高雄監獄挾持案落幕,高雄地檢署表示,法務部已責成矯正署進行調查,雄檢「暫不介入」,等矯正署調查報告出爐,再釐清獄所人員有無刑責;法務部責成矯正署調查,要求雄檢暫不介入的作法,引發外界撻伐,質疑這是球員兼裁判
高監既是犯罪現場,高雄地檢署就應分案進行刑事調查,清查管理人員或受刑人有無幫助犯居間策應、參與密謀,光憑行政調查是不可能查出來的。
永社秘書長高涌誠律師指出,檢察官不能以6嫌都已死亡、偵查完畢也只能不起訴為理由,而不分案進行刑事調查;本案涉脫逃、妨害自由等刑責,應詳查有無共犯教唆指使、協助支援,以嚴謹的刑事偵查手段,清查死者生前通信、面會、相關人士金流,檢方不應畫地自限;更不能只憑一份內部行政調查報告就決定此案功過,外部的監察院、立法院都應進行更有公信力的獨立調查。
立委許智傑指出,法務部矯正署是高雄監獄的上級單位,所做調查報告屬於「內部」調查,有其必要、也符合一般程序;但若要讓外界服氣,單憑內部報告恐怕會讓人質疑,建議可由不屬於法務部的國發會、或民間公正社團進行調查,兩相檢視比較後,整個調查內容會比較客觀。
監所風暴中的人權危機【摘要2015.2.14. 聯合報 周陽山、沈美真一、台灣各監所等矯正機關收容的受刑人等已超過六萬人,超額收容約萬人,受刑人中約四成五為毒品犯,因社會變遷,吸毒與販毒者日眾,監所空間十分擁擠、且居住環境惡劣,教化人力嚴重不足,犯人的基本人權並未獲得保障
二、目前犯罪已有日漸年輕化的趨勢。目前在桃園、彰化二少年輔育院和新竹、高雄二矯正學校學習的少年約一千三百人,但因受感化教育少年人數不斷增加,居住條件不佳,過去甚至出現被迫席地而睡的窘境。
少年有較高矯正可能,但因教育環境和師資有限,輔導等專業人力不足,學習成效甚差,出獄後一犯再犯的比例甚高。由於受感化教育少年及少年受刑人約七成來自破碎家庭,近半數家境貧困出去後常無家可依,變成社會邊緣人,甚至墮入黑社會。此一因家庭裂解、社會環境惡化而導致犯罪情勢增加的現象,已日益嚴重;實係台灣社會安定的重大隱憂。
三、對於監所等矯正機構收容教化及居住條件惡劣,人權狀況不佳,監察院已多次提案糾正,並警示法務部和教育部正視此一問題的嚴重性。但立法院又因選票導向亦不重視,此一困境始終不得解決。
四、在20132014年監委立案調查期間,曾經多次進入各少年輔育院和矯正學校,教育部及國教署官員才第一次有機會陪同進入現場、實地了解問題的嚴重性,並嘗試整合各地教學資源,如輔導老師、特教老師與心理師等予以協助,但仍然不能真正落實感化與矯正的目標。
足證政府各不同主管部門間的整合迄今並未落實,行政院應責成政務委員專案督責管制,以求整合之實效。這幾年,許多國人深感台灣社會已經病了,但走入監所等矯正機構,才發現情況更為嚴峻,而且無解。現在,政府實在不能再卸責了。
囚不畏死 奈何以死懼之【摘要2015.2.14. 陳惠敏 蘋果】《道德經》裡說:如果人民死都不怕了,執政者卻蠢到要繼續以死威嚇他,有什麼用呢?大寮監獄的槍響下,扣下扳機以生命獻祭的六名收容人,活生生地選擇了自己的處決。監所的存在究竟是要替社會築起安全網,或是製造恐懼?
台灣目前刑事政策重刑化、司法實務品質低落、中端監所加壓升溫、後端社會支持網絡欠缺,以及重返社會難度愈來愈高的實況,造就了高達八成的再犯率,我們不是在建構安全網而是在埋彈。 
社會的集體意識中,將犯錯的人經常是判了終身監禁的,即便未身處於具象的牢籠內,也必然是在社會的鐵牢籠之中。不必英雄的社會寫實片,究竟能呼喚出些什麼?治理者的顢頇與狹隘並不意外,然而共謀的社會集體意識,能否去思索,究竟台灣社會需求的是埋彈或是拆彈?
被丟包的六條人命【摘要2015.2.14. 陳志龍 蘋果】大寮監獄6囚犯,搶奪獄方槍械挾持典獄長,「發燒的病因」在哪?其實,就是幾大問題: 
一、受刑人被法官丟包:《刑法》體系,主要分三大部分,包括實體法、程序法、刑事執行法。法官依實體法與程序法判決有罪有刑。而發監執行,就好像醫院的住院。
但是在監獄的執行,法官應該來查房,關注有無矯正的功效。但台灣的刑事執行,沒有執行法官,就好像把病人丟包,怎麼可能保護受刑人人權?何以如法官心中的矯正?全然丟給監獄典獄長,是鋸箭法的舊系統。 
二、量刑恣意:在受刑人挾持監獄官吏的同一天,但卻有法院判黃世銘因公務洩密案處一年三個月的強烈對比,此原應屬《刑法》第318條洩漏公務祕密的性質是「純正的瀆職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更是法定刑加重,但是就會有個別的法庭,竟各從輕宣告判6個月,5個月,6個月,雖然應執行刑超過6個月,卻仍然可以易科罰金。對於「瀆職罪」,採從輕量刑,根本免除關到監獄的量刑。 
但是如果是司法對於竊盜,每個罪判7個月,一罪一罰,可以整個判刑到好幾十年。就感覺會關到死;毒品犯罪,也會有此問題。廢掉連續犯後,可以數罪併罰重罰被告;但也往往可以讓他易科罰金,這種裁量恣意,影響到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
三、違反證據法的冤獄:鄭立德說他沒有殺人,卻被羅織殺人未遂罪,判處18年。對於此,所謂「18年是數字,對我不甘心」,應該調卷重審,看該判決有無脫離證據法則的枉法裁判問題。法庭審判,要重視《刑事訴訟法》第290條的被告最後陳述。有冤枉,被告會抗議的。
四、重刑與三振條例,違反人權:所謂「三振條款」,提高假釋門檻,使得台灣變成為不採「適當刑」,而採「重刑主義」,廢掉連續犯後的「一罪一罰」,及重刑政策,加上累犯加重,都是造成目前刑事執行重刑大冰山的成因。
這些思維,造成怪異系統,加上裁判官因而重判,且不管監獄矯正的功效,就會產生冤恨。由於刑事法體系,以不負責想法、鋸箭法的思考,造成很悲慘的世界。如果台灣仍然不改這套刑罰思維與體系的話,而任裁判者沒有人權定譜,恣意量刑與持續丟包,則現在應不是落幕結束,而是未來不平與暴力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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