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誠信232
Mahler:
Symphony No. 3: Part II: Mov. 4
【摘要2019.11.7.蘋果】頂新製油前董事長魏應充,因味全混油案服刑504天,去年12月才獲假釋出獄,他重獲自由不到11個月,昨再因向越南進口劣質油精煉製成食用油販售、不法獲利逾1億元案,再被最高院依26個販賣假冒食品罪判刑定讞,其中7罪不得易科罰金須坐牢,刑度共5年9月,最高院昨已通知檢方對魏應充啟動防逃機制,魏近日將重新回籠。
陳時中政績 騙應徵者刷健保卡 劣醫詐3萬健保費【摘要2019.11.7.蘋果】桃園一名身心科診所醫師,涉嫌在去年5至9月間,利用面試工讀生時,要求24名應徵者交出健保卡「過卡」,然後捏造假病歷詐領3萬多元健保費,東窗事發後,醫師堅稱面試時同時看診,不算詐領,應徵者卻告訴檢方「我是去應徵工作,不是去看病!」戳破醫師謊言,檢方昨依詐欺取財罪嫌起訴醫師。
據悉,涉嫌詐領健保費的賴姓醫師(43歲),在桃園中壢開設身心科診所,自稱是國際級腦科學專家,曾在國立陽明大學擔任助理教授,也在嘉義、台北多所醫院擔任精神科醫師,專長是治療失眠、緊張、過動兒、酒藥癮、思覺失調等病徵。
起訴書指出,賴姓醫師的診所在去年5月和中央健保署簽訂為健保合作機構後,就在網路應徵工讀生,直到去年9月底,共有24人應徵,所有應徵者除了提供履歷表,還需填寫初診單提供健保卡過卡,曾有應徵者質疑為何要刷健保卡,賴姓醫師竟稱:「要確認你們的身分有沒有造假」。
有應徵者覺得有異向健保署舉報,調查才發現賴姓醫師不僅騙應徵者提供健保卡,還假借面試之便,套問應徵者生活及人際上的私事,再捏造病歷表,謊稱這些應徵者因非物質或生理狀況所致,導致失眠症等身心疾病,藉此向健保署詐領3萬9753元健保費。
24名應徵者告訴檢方,他們是去應徵工作並非就醫,也不知被當人頭,且病歷所載內容不正確,桃園地檢署依詐欺取財罪起訴賴醫。
邱鏡淳、楊文科聯合政績 退休校長夥同靈媒 詐財億元【摘要2019.11.7.蘋果】新竹地檢前天指揮偵辦新竹尖石國中退休校長彭春蘭假藉宗教,夥同假靈媒向被害人謊稱,有災禍臨頭,花費巨款購買玉器珠寶詐取斂財案,在共犯的豪宅搜索時,驚見藏有上億現金、上百件玉器黃金,緊急搬來點鈔機及人員,清點到昨凌晨才收隊,檢警私下表示,「看到一堆現金讓人大開眼界」。
彭春蘭(63歲)自1978年起任教職,歷任新竹縣華山國中、六家國中校長,2007時因涉玉石詐騙案,被記過調職尖石國中。未料沉寂2年又再起風波,她竟藉口學校代課女老師遭性騷,扮起司法黃牛向涉案的地方人士索討200多萬元,又以學校職員道人八掛為由,向職員先後勒索約700萬元,2011年被新竹地方法院依詐欺、恐嚇取財罪判囚3年10月。
未料彭春蘭仍舊貪得無厭,申請退休後「改行」做起宗教詐財,她夥同假靈媒林女、吳女等人,主動接觸多名被害人,再由林女佯裝通靈、可改運解厄的「程老師」、「方老師」,利用被害人年邁可欺、罹患憂鬱症,或遭逢健康、事業等挫折之際,輪番遊說被害人。
檢警調指出,彭女等3人誆稱被害人有冤親債主,預言近日將有災禍,需支付巨額費用購買玉器珠寶,或舉行玉器過爐法會才可化解,或誆稱可入股、投資虛構的「珠寶公司」,買玉器珠寶即可獲利,陸續向多名被害人詐得300餘萬元至3000餘萬元,不法獲利至少上億元。
檢警說,3女將所得贓款藏放在吳女位於竹北豪宅中,或輾轉存於吳女多筆帳戶內,也用來購置不動產、名牌精品、珠寶玉器等財物。檢方追查相關被害情事與資金情形後,前天持搜索票及扣押裁定搜索逮人,果真在吳女的豪宅起出1億1000餘萬元現鈔,及金飾與玉器等珠寶數百件。
檢方訊後,認被告彭女、林女等人涉犯刑法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銀行法》等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吳女也因涉嫌重大,檢方正向法院聲請羈押中,並持續追查其餘共犯。
權貴休閒 群益經理人 坑殺散戶遭搜索【摘要2019.11.7.蘋果】群益投信在官網標榜「忠於投資人所託付的每一分錢」,檢調卻接獲檢舉,該投信基金經理人黃常恩涉嫌以人頭搶進華泰等3檔股票,再利用他管理的創新科技基金拉抬股價時趁機倒貨,短短3個月得手1500萬元,並造成基金虧損2200萬元。北檢昨約談黃常恩等2人,朝特別背信罪嫌偵辦。
對於基金經理人涉案,群益投信發表聲明強調,黃男管理群益創新科技基金期間,績效超越大盤,且該基金淨值近期創下歷史新高,並無損及投資人權益。群益另指出,由於黃的行為違反從業人員規定,公司採零容忍態度,除已嚴懲將他免職,也委由律師提告追究責任。
案件起於金管會對群益投信進行專案檢查時,赫然發現黃常恩,去年利用友人林彥合等3人名下的證券戶當人頭,陸續買進華泰等3檔股票,黃再由負責操盤的群益科技基金敲大單跟進買股,等股價不斷炒高有套利空間時,黃把人頭戶內3檔股票趁機獲利了結,賺的錢進了他私人口袋,讓創新科技基金的投資人和其他散戶蒙受損失。
另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之1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違背職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者損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利益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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