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3日 星期四

賊遭拒入獄 再犯29案

曾勇夫政績1

〔摘要1.13.2011 蘋果〕家住宜蘭男子藍金進有骨腫瘤,前年因竊盜罪必須入監服刑,但監所檢查後判定他癌症末期因而拒絕收監;他被拒絕收監一年內竟犯下竊盜、毒品等罪至少29起。

監委高鳳仙昨批評,宜蘭監獄僅憑X光及健檢,貿然診斷藍金進罹患骨癌拒絕收監,檢察官未依法將藍送交適當處所,加上法務部對拒絕收監的標準不一,讓有心人士輕易逃避刑罰,形成執法漏洞,監院糾正法務部、宜蘭地檢署與宜蘭監獄

藍金進前年四月送監執行,宜蘭監獄進行健康檢查及骨盆腔X光攝影,診斷為「右側髖臼轉移性腫瘤第三期」,同時參酌藍在二○○八年九月的陽明醫院診斷證明書內提及右髖完全無法施力,腫瘤疑為惡性,考量藍日常生活要他人照料而拒絕收監。

高鳳仙質疑,陽明醫院僅記載腫瘤「疑為」惡性,建議做切片,並未記載藍金進有《監獄行刑法》中「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不能自理生活」等拒絕收監理由。且台大醫院函復監院也指稱:「若要百分之百確診,仍須病理切片報告證實。」因此診斷書不能證明藍確實罹患骨癌。

高說,在監院要求下,宜蘭監獄才將藍送台大接受檢查,確診為「甲狀腺癌第四期,疑似右骨盆、右股骨轉移」,高鳳仙說:「沒有任何一家醫院確定藍罹患骨癌。」

高鳳仙接著說,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未依法將拒絕收監的藍金進送交適當處所,且自拒絕收監後一年期間,執行檢察官都沒見過藍,也未隨時注意其健康情形;執行檢察官就依病歷資料草率認定藍的病情已達「有喪生之虞」及「不能自理生活」程度。

高痛批:「檢察官不能放牛吃草。」法務部對監獄的拒絕收監未做具體認定標準及有效督查機制,讓有心人士判刑確定後輕易逃避刑罰。高並發現,20052009年,五年間拒絕收監就達760

監院提出糾正案,被糾正機關應立即改善處理,並以書面答覆;但外界質疑,糾正效果不大。藍委林滄敏說,監院對行政機關有糾舉權,若官員有嚴重疏失,就應直接彈劾送公懲會懲處,官員才會警惕。

監委高鳳仙調查拒絕收監案情時,意外發現20052009年,五年間拒絕收監760人,且高達約三分之二未再入監服刑,其中不乏比吳淑珍病情更輕微案例。

高鳳仙整理上述五年間拒絕收監理由,有疑義的就有81例,理由五花八門,諸如水痘、貧血、骨折、洗腎、糖尿病、高血壓、視力不良、裝置人工關節、牙齦出血、情緒不穩等,甚至還有受刑人自述患糖尿病,也可列入拒收理由。

高鳳仙指出,《監獄行刑法》的「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及「不能自理生活」都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但法務部至今未作出更清楚的函釋、更具體的認定標準、更嚴謹的認定程序,致使各矯正機關的拒絕收監認定標準及認定程序寬嚴不一,無法讓人感受公平。

檢方司機充司法黃牛 北檢搜索 〔摘要2011.01.13 中央社〕   台北地檢署偵辦1起毒品案時,發現北檢、高檢司機台北地方法院法警充當司法黃牛。

承辦檢察官陳佳秀今天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處,搜索3人住處及辦公室,並約談3人到案。

 

王建煊政績 監院糾正文 竟洩檢舉人姓名 〔摘要1.13.2011自由 林恕暉、陳慧萍〕監察院去年五月糾正台銀採購電腦螢幕未進行訪價,讓廠商賺取一倍價差

但監院的糾正文竟然直接註明檢舉人姓名,使檢舉人資料遭廠商得知,檢舉人A君昨天出面控訴監察院過失,讓人民無法信任

民進黨立委簡肇棟批評,監察院去年曾糾正教育部、高雄市警察局未保護陳情人或檢舉人姓名,「未盡保護檢舉人安全之責,顯有未當」,如今自己竟然犯下大錯,相當離譜,監院應該設法修改、撤除相關糾正文件,並研究適度賠償當事人。

監察院回應表示,本案陳情人在民國九十八年間透過電子郵件信箱向監察院陳情,未註明要求身分保密,因此監院在處理過程中,不論函請行政院查復,以及調查報告與糾正案文,乃至函覆陳情人都未對身分特別處理,相關作為監察院無行政疏失。

檢舉人A君表示,他是經由旁人告知,才發現透過網路搜尋,就能在網頁上發現洩漏他姓名的監院糾正文,讓許多廠商都清楚他是檢舉人,他未來將從事消費電子產品行業,監院洩漏他的姓名,讓他很難在這行業找工作。

李鈞震:法務部的檢察官,應該調查監察院的昏庸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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