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6日 星期五

前海巡署隊長涉貪 判2年

馬英九政績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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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4/06/06中時】現停職中、前海巡署台中機動查緝隊長張德興,被控在96年至99年間虛報詐領俗稱線民費的諮詢費共37筆,合計56503元,因張德興已繳回不法所得,台中地院依貪汙罪判2年徒刑、緩刑4年,並須向公庫支付20萬元。
馬英九清倉大掃貪【摘要2014/06/06趙少康 蘋果】馬英九總統以清廉號召,以清廉治國,但卻接連爆發嚴重的貪瀆醜聞,對馬政府的形象以及接連兩次的大選,都會造成沉重的打擊,馬政府千萬不要以為這次葉世文貪鉅款只是單一偶發事件,幻想拖一陣子就混過去了。
這絕非單一、更非偶發個案,多少大大小小的葉世文們,不斷在啃食政府的根基,把政府都掏空了,也毀滅了人民對政府的信任。馬英九在總統府高喊要官員「不能貪、不敢貪、不會貪、不必貪、不願貪……」,手握公權力的官員在外面貪的不亦樂乎,把馬英九的道德訴求當笑話看,「清廉令」令不出總統府,對馬英九是莫大的羞辱。
馬英九應發起掃貪運動,就像以前的掃黑一樣,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大清倉大掃除,揪出貪官污吏,除惡務盡,我們至少不能讓習近平在中國如火如荼的肅貪打奢行動跑在我們前面吧。 
馬英九如不能全面掃貪,選民就會把國民黨掃進歷史的灰燼中。葉世文,外面早就有不好的風評,又有不少檢舉函,竟然還獲不同長官的不次拔擢,而長官又個個對他肯定讚美有加,豈不怪哉?
這一方面顯示政府裡大部分事務官推拖拉不肯積極任事的現象,只要出現一個像葉世文這樣夠勤快、肯跑腿、人際關係好、貫徹長官交付任務的部屬,長官就都把他當成難得的寶貝。另方面也看得出部長級的大官們對部務根本不熟悉,被屬下事務官牽著鼻子走,被罵識人不明,也是活該。
有三種官員一定要特別注意他的操守:1.飲宴頻繁,和廠商、民代交際應酬密切;2.手握生殺大權,可任命評審委員,對廠商可愛之欲其生,惡之令其死的官員;3.風評不好,常被檢舉、反映者。
從香港廉政公署能夠成功的原因觀察,就是24小時專人接受檢舉,而且匿名照樣受理,照樣暗中調查,否則都具名檢舉,若保密不好,檢舉人豈不遭到報復?想想沒信心,也就算了。
先不管基層,中高層公務員,百萬、千萬甚至上億的案子,假公濟私,都給朋友、親戚或熟悉廠商拿去,每年一再重複就是那些人,甚至官員寫的計劃書都是廠商代擬的,廉政署就從這些案子清查,保證可以抓到一大串貪官污吏。 
參考資料:
李鈞震:
1.        趙少康故意漏掉馬英九的貪腐上樑不正下樑必定歪,馬英九的「黨產」當然是台灣有史以來最大貪腐案,趙少康也參與其中;國民黨如果不貪腐,帝寶如何蓋起來?中廣如何會被轉賣、賤賣?
2.        趙少康的個人資產來源,有無不正義「黨產」
3.        廉政署應該從國民黨的「黨產」開始查起,國民黨的黨產應該歸還國家。馬英九的爸爸就從「黨產」當中獲得相當大的利益,上樑不正下樑必定歪
4.        馬政府力推桃園航空城,其主要目的是提供給國民黨權貴階級炒房的機會,其中多少土地是圖利朱立倫家族?吳伯雄家族?廉政署為什麼不查?因為國民黨的副主席、榮譽主席與主席本就是一個貪腐結構。
5.         過去葉世文、林益世、賴素如……獲得的賄款,有沒有拿部分給馬英九當選舉經費?卓伯仲必然非常清楚。上樑不正下樑必定歪
6.         「清廉令」令不出總統府,對馬英九是莫大的羞辱。但更大的羞辱是:馬英九從小養成「不守信用」的生活習慣,被全國百姓看穿。
7.         其實,馬政府的官員雖然貪瀆案件比扁政府多很多,但是比起獨裁者蔣經國卻好非常多,獨裁者蔣經國執政時期,絕大多數的法官、檢察官、警察、海關人員,都有收賄的生活習慣,都有聽國民黨部辦事的慣例,同時老鳥還會教菜鳥如何收紅包,形成機關傳統。
8.         獨裁者蔣經國執政時期,絕大多數的軍公教如果要升官,都要到處打點、送紅包,過年過節的「禮數」絕對不能免;蔣經國成立的救國團,就是蔣經國A國家的資產,變成私人金庫的方法;連蔣宋美齡都從稅捐機關每年固定收取「非法的奉獻」。
9.         獨裁者蔣經國執政時期,絕大多數的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大法官,都是社會蠹蟲、人權敗類、國民黨走狗,誰敢否認!
10.     廉政署的官員,司法界都知道,3年才辦一個案子,智能程度相當低劣,平常生活太悠閒。軍公教人員「無知無能,辦事無效率」就是貪腐
人權大步倒著走【摘要2014/06/06 羅承宗 自由】法國人權宣言第十六條楬櫫「權利之保障未臻確實,權力分立制度未予釐定之社會,不得謂為有憲法之社會」,明確指出近代意義憲法應有的內涵。現行憲法除了分權與制衡呈現諸多破綻外,於人權保障方面,亦早有年久失修情形。
現行憲法對第一代基本人權,亦即自由權的保障,固有相當著墨,但對於第二代基本人權,亦即社會權保障的關照,卻已跟時代脫節。更遑論1970年後增加的第三代基本人權乃至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現行憲法更是付之闕如。
再者,包括:人性尊嚴不可侵犯、正當法律程序、隱私權、媒體接近使用權、健康權等諸多憲法未明文規定的基本人權,在近十餘年來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契機,雖已有長足推進,惟反觀受限憲法遲未「與時俱進」影響,這些寶貴的人權進步成果始終未能在憲法條文裡忠實反映,人民僅能依靠查閱司法院解釋片段拼湊而得。
如此法制落後現象,不僅有礙於人民形成憲法意識,亦不利於人權教育的普及推廣。為使憲法的人權保障程度能與國際人權公約切實接軌,並進而與世界民主先進國家並駕齊驅,現行憲法有關人權清單部分,的確有大幅翻修擴充的必要。
日前總統馬英九拿國發會的官方民調,宣稱主流民意都不贊成修憲云云。惟仔細觀察問卷裡的十二個提問,只有調降選舉權至十八歲部分與人權有關。總統拿這份公信力不足的官版民調,就想全盤否認擴充憲法人權清單的可能性,令人浩嘆。   (作者為南臺科技大學財法所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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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v2bYP48e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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