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7日 星期五

30共諜 潛入台灣

馬英九政績551

【摘要5.27.2011蘋果 王烱華、何哲欣、徐珮君】國安局長蔡得勝昨在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證實,國安局常發現中國情治單位人員假借各種交流、參訪、觀光名義進入台灣。在台可疑共諜人數約三十餘人

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也說,陸委會會在兩岸交流的平台上做好審查工作。委員會昨也初審通過《國家情報工作法》修正案,未來遭中國情報機關吸收、脅迫者,只要自首,並將功折罪、污點漂白,即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蔡得勝昨也證實,中國廣東出現新的導彈旅,是二砲的96166部隊。藍委林郁方則說,另一支原屬二砲五十三基地、配備東風二十一丙型中程彈道飛彈的96219部隊,也已從雲南移防廣東,使台灣進入其射程範圍。

林郁方也說,中國提升位在東南地區的鐵路系統,如將鷹廈鐵路和贛龍鐵路沿線飛彈部隊機動化,把主要飛彈基地連結成一個飛彈網。蔡得勝則證實,中國整建東海沿海「八橫八縱」鐵路時,都會配合軍事需求,這些鐵路沿線的飛彈部隊大多數已改為車載,可隨時移動部署

軍備局爆採購弊案 檢傳官商多人〔摘要5.27.2011自由 鮑建信、蘇永耀〕國防部軍備局爆發圍標疑案,高雄檢調昨天搜索該局採購中心及得標廠商,傳喚于姓廠商、軍備局上校何仁基等多人,得標廠商獲利疑高達數千萬元,漏夜偵訊中。

據了解,陸、海、空軍採購軍備用品,金額高達五千萬元以上,須透過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辦理,高雄市調處半年前接獲檢舉,指採購中心辦理海軍艦艇等零件業務,廠商以借牌圍標、綁標等方式得標,甚至檢舉軍方人員涉嫌收受廠商不當利益或接受招待

市調處幹員經過初步蒐證後,懷疑承辦人員涉嫌洩漏底價等不法情事,認為案情不單純,乃報請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李宛凌指揮偵辦,經深入追查後,昨天上午見時機成熟,展開收網行動

總統「依法」殺了國家領導人〔摘要5.27.2011陳嘉君〕法律有所謂「犯罪的追訴期」,陳肇敏等9運用中華民國公權力犯罪致人於死的人,因此可以脫罪;國家除了法律,除了「依法行政」,難道一無所有了嗎?

國家遇到這樣的窘境,已經不是特例而是常態了。遇到這種非常時期,有一種行動稱之為「改革」。民主化之後,國會「空前絕後」的絕對多數,但,也是「依法」,他選擇「不作為」,他可以,但他不要。「世界上有一種因為他什麼事都不想做,所以在紀錄上毫無錯誤的人。」這是哥德的描述,準得令人想哭。

國家讓一個無辜清白的孩子,在不人道的刑求下招供被殺,不立即還他「真正的清白」,不對。總統只有嘴巴說說給媒體拍拍。對於那一群「以國之名」運用古法「刑求逼供」以爭取自己績效功勞的罪人呢?法律說追訴期已過!

但,政治沒有追訴期,政黨沒有追訴期,歷史也沒有追訴期吧!依《憲法》馬英九當選的是「總統」,他一切「依法」,要自己思考、判斷和負責的「領導人」這種角色,反正也沒寫在「憲法」裡。總統的確「依法」可以不用扮演「領導人」

連猴子都需要「猴王」作領導,我們也需要一位自人類開天闢地以來都需要的「領導人」啊!21世紀台灣最駭人的奇觀,莫過於「總統」依法殺了我們的「領導人」!

軍司法聯合卸責 馬總統竟縮頭〔摘要5.27.2011蘋果 林峯正〕總統府發言人對於檢方認定軍方刑求江國慶,導致遭冤判執行槍決乙案,除了所謂「真兇」許榮洲遭依殺人罪起訴,其餘包含陳肇敏在內共9位軍官均因追訴權時效已過,予以不起訴處分等情表達看法。

他說,馬總統認為,對不會再重蹈覆轍。身為總統,任何在司法程序中的個案,他都不能干預,必須尊重。現在軍方依法律程序為江國慶進行再審司法平反,不管偵結或再審結果,總統都尊重。

軍法再審還沒有結果;檢察官偵結的部分則是,刑求江國慶千真萬確,但所涉刑責因已逾追訴權時效,無人遭到起訴。說明白一些,就是沒有人必須負責。馬總統要尊重的是這個?

今年初馬總統在江案爆發開始,只是透過總統府發言人簡單提到自上任以來一向重視人權,反對冤案;直到輿論批評國防部反應慢半拍,方才改弦更張,於21日親赴江家探視江母表達歉意。如今,平反才將要開始,究責看似無望,賠償則連影子都沒有

要特別指出的是,檢方起訴「真兇」許榮洲所持之理由為,兇嫌棄屍之廁所窗戶橫隔木條所遺留之掌紋,經鑑驗結果,均認為與許榮洲右手掌紋相同。

另一方面,又認定扣案證物衛生紙之相關鑑定報告,經重新送請鑑定,均不足以證明江國慶有此犯行,又扣案的鋸齒刀經鑑驗後並無江國慶個人跡證,亦驗無被害人之血跡反應。

換言之,掌紋、衛生紙、鋸齒刀等物證無一能認定江國慶涉案,檢方還證實江國慶確曾遭當時空軍總司令部之反情報隊多名保防官以強制、恐嚇,及濫用職權凌虐等違法方式不當取供,其自白顯是遭刑求的結果。

若事實真是如檢方所說,豈不恰好符合《刑法》第125條的濫權追訴罪?因為,若物證全不符合,依法本不能僅以自白入人於罪,更何況自白事實明顯牛頭不對馬嘴,那就是「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處罰,因而致人於死,應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屬重罪,追訴權時效至少20。還在時效範圍內,檢方為何不能起訴?

又陳肇敏等軍官,並非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固無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不是《刑法》濫權追訴罪的規範對象,但依《刑法》第31條所謂無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人共犯因身分關係成立之罪,仍以共犯論,並無疑難之處。

最顯著的例子是非公務員的吳淑珍因與公務員陳水扁共犯貪污罪,亦遭檢方一併起訴。同為特偵組主導的案件,為何又有兩套標準

若依目前結果看來,為江案所成立的軍司法聯合專案小組,若改名為軍司法聯合專案「卸責」小組有何不可!

江國慶的個人清白或許因檢方偵結露出曙光,但「究責部分」完全讓人見識到特偵組官官相護的功力,馬總統既然在21日親赴江家擺明要介入此案,卻又在此關鍵時刻縮頭不管,總統所說的政府應深切檢討,只是如夢似幻的真實謊言而已。馬總統還要尊重軍司法的卸責作法嗎?

參考資料:亞里斯多德啟迪27 道德的目標或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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