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6日 星期五

管中閔違法兼職 記申誡 為官匿名批時政 3年收稿酬190萬


管中閔政績197
Ryuichi Sakamoto Trio_Seven Samurai.mp4
【摘要2019.9.3.蘋果】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今年一月遭監察院彈劾違法兼職,認定他先前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期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禁止兼職規定,經常匿名替《壹週刊》撰寫社論,3年間領取稿費190萬元,應受懲戒。公務員懲戒委員審理認定,管確實違法兼職,且投稿內容批評政府既定政策,還損及閣揆、央行總裁及其他部會首長形象,昨判決記管申誡。
監察院彈劾指出,管中閔任職政務委員兼國發會主委期間,從2012年2月6日到2015年2月3日持續透過「匿名」、「常態性」方式為《壹週刊》撰寫社論,3年間共獲取190萬元報酬,明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規定。
公懲會審理認定,管雖辯稱與周刊沒訂立書面契約,但他確與《壹週刊》時任社長達成投稿的「口頭約定」,契約已成立,而《憲法》雖保障言論自由,但公務員有特殊身分及權責,《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不得兼職以免影響公務,並無不當。
此外,公懲會認定管長期持續以匿名方式投稿,刊登於報章雜誌,屬「新型態的兼任業務」,且投稿內容損及當時閣揆、央行總裁、部會首長形象,妨礙他本職的性質及尊嚴,也違反行政倫理。
公懲會認為,公務員受邀向報章雜誌投稿,「只要不是經常及持續性,偶一為之並不構成違法兼職」,但管擔任政務委員兼國發會主委期間卻經常、持續為《壹週刊》撰寫社論,使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政務,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懲戒必要。
公懲會說,管涉及違法兼職的行為期間適用修正前的《公務員職懲戒法》,懲戒方式由重至輕為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等6種,審酌相關規定及公懲會歷來對於違法兼職處分的前例,判決記管申誡。 
PS:
1.        處罰這麼輕,換作是別人,一定被撤職;公懲會顯然偏心、偏袒。但是核心問題,公懲會不敢說。
2.        管中閔匿名投稿,等於寫黑函,暗算彭淮南,是一種非常不光明正大的行為,缺乏誠信,為人不正派,陰謀算計,相當奸巧的小人。誰敢否認?
3.        缺乏誠信,為人不正派,是敗類政客的主要特徵。
4.         核心問題,公懲會成員都不敢說,這也是一種奸巧,為人不正派,不夠光明磊落的小人。
5.         缺乏誠信,為人不正派,陰謀算計,相當奸巧,絕大多數是家庭教育造成的結果。管中閔的全家族成員,應該都去接受心理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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